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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⑥2008年3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⑦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许霆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的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⑧2008年8月20日最高院(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2;

  
  ⑨2009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2) 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⑩2009年12月7日最高院(2009)刑核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对原审被告人何鹏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3【即三放】(由于此判决。何鹏于2010年1月16日第三次被释放)。

  
  以上共计16份法律文书(按时间为序),前六份是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仅有注1、注2、注3的三份判决书、裁定书为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他的七份法律文书,一审判决书2份;二审裁定书3份;重、再审判决书2份。反映的是何鹏、郭安山、许霆三人利用储蓄卡通过自动取款机恶意取款行为进行裁、判的全过程。

  
  主 文

  
  何鹏已于2001年3月12日陆良县公安局陆公证字(2001)64号《释放证明书》“不构成信用诈骗,予以释放”。由此司法机关对何鹏案件的刑事处理已经完结,从第二次抓捕到原审法院的第一次判决,这就是一起在定罪上的冤假错案。但是何鹏已经被关押了长达八年六个月,从案发的2001年3月到如今2010年的4月已经九年有余了,戴在何鹏头上的那顶“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帽子仍然不能摘掉。比较起来纯属罕见。【难道何鹏的三抓三放案,真的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幢历史奇案吗?】(请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持续时间只有四年、杨三姐告状案的持续时间才一年半。而何鹏三抓三放案的时间已是九年有余,最高院何时才能定论?)无论如何我相信在胡锦涛主席(总书记)的统一领导下,还有现任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并不是坚持“既判力”的死硬派;而是一位主张“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好领导。所以,终究一定会使本(何鹏、郭安山、许霆三案)案得到合法、合理、适当的处理。(这也是周道鸾、高铭暄、赵秉志三位专家在《“云南许霆”何鹏案专家认证书》中提出的一致的主张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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