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美国“征用”案例看补偿的正当性问题
美国的“征用”案例中大多会涉及是否补偿,其中包括为了生态环境保护限制财产权是否应当补偿的案例,这类似于为了提供生态服务限制农业或工业生产活动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透视正当补偿所面临的挑战。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征用财产的条款非常简明扼要:“不予公正的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征用分为两大类:“占用性”征用(possessory taking)和“规制性”征用(regulatory taking)。[7]对于永久的物理性占用构成征用,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规制性”征用所基于的法理就表现出非决定性和矛盾性。“规制性”征用概念起源于“宾西法尼亚州煤炭公司诉马洪案”,本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经典名言:“在一定程度上,财产可以被规制,但是,如果规制走得太远就构成征用。”[8]什么是“太远”?美国法官努力的探寻这个问题。为了识别“太远”,后续的案件审理提出了四个相关的衡量标准,其中包括规制是为了预防公共妨害还是提供公共福利?[9]也可以理解为,受限制的活动是对其他人构成损害还是对社会增进利益?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受限制的活动对其他人构成损害,就不用补偿;受限制的活动对社会增进利益,就应当补偿。然而,对于“损害”与“增进利益”的区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审判历史表现出非一致性。本文以卢卡斯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案与加德纳诉新泽西松林地委员会案为例进行评析。[10]
1992年卢卡斯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案[11],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过程中都涉及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讨论。州最高法院判决书中认为,它(南卡罗来纳州民事诉讼法院,笔者注)发现了关键性的事实:《海滨管理法》适当且合法的适用于保护……南卡罗来纳州的海滩。因为没有人对该法的效力[12]提出质疑,所以州最高法院相信,它(南卡罗来纳州民事诉讼法院,笔者注)必须接受这个南卡罗来纳州立法机关作出的“未被质疑的……事实”,即在海岸地区进行新的建设——就象上诉人意图做的那样——会威胁到它的公共资源。州最高法院进一步认定:当一个有关财产使用的管制被用来“防止严重的公共损害”时,不需要考虑该管制对财产价值造成的影响,也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13]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卢卡斯在海滨进行建设活动,会威胁公共资源,也就是认定卢卡斯的建设行为是损害的行为。其理由是,卢卡斯没有质疑海滨管理法的效力,也就是认同该法的效力,即认同该法的目的。其背后的逻辑是,海滨管理法是有合法有效的,违反该法的禁止行为就是违反了该法的目的[14],威胁海滩的保护。因此,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区别“损害”和“增进利益”所采用的标准是立法目的,实质上就是由立法机关决定“损害”和“增进利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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