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1949年以来,德国一部基本法就可以实施至今并给德国带来了为诸多国家心羡效尤之宪政现实,为何我国却先后立、废
宪法四部而真正的宪政秩序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始不出呢?换言之,我国的
宪法之路在何方?我们如何才能通过
宪法这座桥到达宪政的彼岸呢?
窃以为,德国基本法在这方面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值得吾人深思玩味之启示。首先,宪政的根本之道在于控制国家公权力,如何增强我国宪法的权力控制功能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至为关键。我国百年来的宪政史上从来不缺
宪法,但在规范权力方面成功的
宪法甚为罕见,几近于无。所以,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
宪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加强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16]其次,增强制宪、修宪的人民性,这是我国现行
宪法能否通过逐步的修宪转化成一部规范宪法的关键。[17]像我国的五四
宪法完全是由毛泽东和他的秘书起草的,而现行
宪法的制定是由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全体成员都参加制定的,[18]这种单一化的、仅仅依靠权威的制宪和修宪主体构成模式应该从速改进。没有广泛的意在控制国家权力的人民真正参与
宪法的制定与修订,依靠某种权威、权力制定出来的
宪法终究难以成为一部旨在保障人民权利以及造就宪政秩序的
宪法。再次,像德国基本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一样,未来我国宪法的修订更多的要保持在经济领域的开放。我国现行
宪法实施二十余年来的四次修订,每次都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三十一条修正案中直接有关经济政策的修正案就达十条之多。[19]
宪法不应负有发展经济、富强国家和复兴民族这样的使命,此类恢宏使命必将导致“
宪法之累”,而不堪负重的
宪法当然最终难以产生保障人权的宪政。我国自近代以来的百年立宪史的最大的经验与教训即在于此。[20]最后,未来我国的修宪更多的要重视
宪法保障制度之建构,理应尽快建立一种有效的
宪法审查制度。“一个国家缺少了司法审查这个枢纽,就无法完成从
宪法到宪政的根本转变。”[21]而四九年后的我国历部
宪法一个共同的最明显的不足就在于将这一枢纽装置付之阙如。德国基本法能建立起捍卫人权的宪政秩序,其最大的秘笈正在于它所创立的专事
宪法审查的联邦宪政法院。是故,早日设立
宪法审查制度,使我国的
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地“活”起来,堪称是德国基本法带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
以上启示之获得渊源于《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对德国基本法的功能性与开放性的阐发。而黑塞教授是书带给我们的启示远远不限于以上之
宪法设计层面,应该说更多、更重要的启示还在于宪法学领域。本书由著者教学讲义演变而来,“书中之阐述首先旨在服务于教学”。尽管是宪法学教科书,“但它却不属于那种只建立在通行的主流观点基础上,对局限在最小范围内必需的知识要点所进行的轮廓式的以及简单化的速成介绍;而是另外一种风格”(序言第12页)。这种风格其实就是功能主义风格。[22]作者重点关注基本法在控制权力与保障权利方面的规制与功能,注重基本法规范条款之意图与目标的剖析以及检验其在现实的政治秩序架构中的实现程度,皆为功能主义风格之明证。书中与魏玛
宪法之比较随处可见,就基本法在那些规范构造方面是对魏玛共和历史经验教训之汲取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是故,黑塞教授的功能主义其实是一种经验的功能主义。而经验主义的功能主义事实上是一种科学。换言之,在黑塞笔下,宪法学已然成为一门科学。科学的宪法学拒斥过度的形而上学的理论阐述,而致力于在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方法来检讨、分析和解决国家现实的政治秩序中所出现的政府、权力、民主、自由和权利等复杂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