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括而言,黑塞教授在书中非常注重对基本法规范条款之意图、目标及其各项具体功能的深入剖析,功能主义研究进路和研究风格贯穿全书、引领各章,在某种程度上他这本教科书是对基本法进行功能主义解读的代表作。
三、基本法结构的开放性
“
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10]著名宪法学家詹宁斯的这句话,代表了他对
宪法的开放性特性的最好描述。像詹宁斯一样,黑塞教授亦视开放性为
宪法的根本特性之一。根据德国彼得·黑贝勒(Peter H?berle)教授的评说,黑塞教授是1956年在弗莱堡大学的讨论课上首次使用“
宪法的开放性”这一表述的,由于他对这一概念的持续阐述,如今
宪法的开放性已“成为德国基本法中的首要教义”(中译本序言第2页)。《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是黑塞最重要、最知名的宪法学体系书,书中对
宪法的开放性这一首要教义当仁不让、洞察深邃。检讨是书中对此概念的诠释,不但对这一首要教义可见一斑,而且对深刻认知德国基本法的开放性大有裨益。
在是书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中,黑塞就从总体上对
宪法的开放结构进行了深刻阐述。他指出:“
宪法从肇始起就放弃了自身无所缺漏或者作为一个封闭体系的要求。”(第20页)对属于狭义国家生活领域的广泛内容,
宪法只是通过或多或少内容上具有宽泛性与不确定性的规则而对其进行了规范,而且其中有些内容甚至根本就没有被
宪法所涉。例如像“经济
宪法”问题,
宪法就有意识地保持了开放,从而为自由的互动、决定与形成留下了空间。
宪法之所以保持这种不完整与不完美的状态,是因为它所调整的生活本身是一种历史的生活,这样的生活要服从历史发展的规则。“如果
宪法试图将各种历史变迁情形下的问题都解决了的话,那它就必须在内容上保持‘向时代开放’。”(第21页)
宪法如何向时代开放呢?
宪法解释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手段。在黑塞看来,正是在解释的过程中,
宪法被持续不断地被更新现时化着。且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正是由于
宪法的开放结构才使得
宪法解释更加的频繁、更加的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解释中的规范性效力原则,要求在解决实证
宪法问题时,那些在具体前提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助于宪法规范实现其最佳功效的要素,这亦是
宪法开放性特性
——宪法需要被更新现时化,而现时化的历史条件与可能性都在持续的变迁之中——使然。
基本法的开放结构,在其所构建的民主秩序中表现得琳琅满目。由德国基本法构建出的民主秩序,是建立在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对意识形态的极端性诉求始终是人类自由的敌人这一历史经验之基础上。职是之故,基本法下的民主秩序排除了任何使真理绝对化的诉求,它的基本要素是:所有国民能平等地参与政治进程、协商一致与多数决定原则、统治权力正当化的方式、少数派得到的平等机会与保护、在宗教与世界观方面保持中立的国家。通过认可彼此冲突的观点与利益的存在及其必要性,基本法的民主秩序为各种精神的、政治的与社会势力的生存和共处提供了空间;在它之中包含了任何其他封闭式制度所没有的历史发展进化的可能。基本法第四条设立与保障了宗教与世界观良知的自由以及国家在宗教与世界观上的中立立场。政治观念的自由形成与传播,不同思想之间持续不断地交流碰撞、不同言论见解间的政治对抗,这些都被基本法第五条“言论自由”所包括,而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与政党权利保障则为基本法第八、第九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黑塞认为,基本法的这些条款旨在保障政治进程的自由与开放性,它是“基本权的诸项民主功能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功能”(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