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书中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更多的体现在对权力和公共机构的功能性考察上。以两章独立的篇幅专论基本法所构建的
宪法秩序中的权力及其各项具体功能,充分彰显了本书的重要特色——功能主义研究进路。此种研究进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评价作为
宪法原则的权力分立原则问题上,黑塞教授认为,权力分立原则的内容,不能由一个先于
宪法而预设出的教义所决定;
宪法不应无视今日国家生活之现实,而固守一个抽象与陈旧的组织原则;权力分立原则仅仅是分割国家权力的手段,并因此成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适度调节器,其宗旨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一项
宪法基本原则,权力分立的任务不仅仅是现实政治势力诸要素之间的牵制与均衡,它更主要的还是一个对于国家诸项功能、对于受其委托实现这些功能的国家机关、以及对于体现在这些机关中的现实政治势力的适当决定与配置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所以当某机关的结构与由它所行使的基本功能之间不适配时,那么如此之功能行使与分配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德国基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句“(联邦宪政法院之)法官不得为隶属于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各邦类似机关之人员”之规定正是这种“被禁止的”适例。而权力分立原则之所以成为
宪法中的“支撑性的组织结构原则”,恰恰是因为它在合宪性规范的国家生活现实中所发挥出的具体功能。
其次,关于立法,黑塞教授首先批评传统的甚至在当代德国占主流的见解即“立法是指由国家权威制定法规范”,认为它“只是一个纯粹形式上的定义,它并没有包含任何对于功能内容的说明”。他说:“只有当考虑到了民主、联邦国家与社会法治国家秩序中立法的任务之后,方能清楚地说明基本法
宪法秩序中的立法”(第393页),“在基本法的民主与法治国家秩序的框架中认识立法功能,这样做可以使‘法律的优位性与法律保留’机制的基础及其意义清晰地凸现出来” (第397页)。同时,只有在民主、联邦国家与法治国家秩序的要素中理解立法才能明白基本法为什么禁止像魏玛共和时期所制定的各种授权性法律,特别是1933年3月24日的“授权法”即所谓《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换言之,在基本法的民主秩序中,立法功能与联邦议会不可分割,权力分立原则禁止将立法功能委托给其他机关,包括政府执行机关。
复次,关于执行权力,黑塞教授认为它并不是一个涵括立法与司法之外的所有行为的单纯集合概念,它更多地表述了“直接的国家作为”的诸项功能,它们可分为三个层面即统治、行政与国防。统治功能在基本法意义上是作为民主秩序中的一项本质要素而存在的,而且与德国历史上的
宪法相比,此项功能还得到了强调,这表现在为了保障必要的变动性与动态性,“统治”的
宪法拘束力的范围被划定得比较宽泛。该功能的一个特殊面向明确体现在国家元首功能上。“联邦总统的
宪法功能,就在于维护与代表国家统一体。”(第414页)
与统治相比,行政更多的是以专业的方式来完成那些已被固定规范的任务与解决组织方面的问题,以及获取免除自身与外来意见及倾向影响的客观性与中立性。同时,合目的性与效率性对于行政亦非常重要。行政的这些功能在实证
宪法秩序中具有它的独立性并因此而被置入了诸项国家功能之中。
除了统治、行政之外,基本法意义上的“执行”,还意味着联邦德国的军事上的保障。为了将军事防御的功能配置到民事权力当中,基本法规定政治与军事领导融为一体,并赋予联邦议会参与和监督军事指挥的运作,以此将军事秩序配置到民主秩序之中。
最后,关于司法,黑塞教授指出,其任务是当发生法律争端或者当法受到伤害时,以一种特殊的程序做出一个权威性的并因此具有拘束力的、独立的判决;其宗旨仅仅是维护法,并且在维护法的同时也致力于法的具体化与续造。在完成这一任务时,司法展现了其规范化、合理化与安定化的效果。基本法第九十二条是被授权完成司法任务的法官的法律地位的宪法规范基础,根据此项规范,法官在事务与人身方面都必须独立,法官只服从法的拘束,不允许他行使另外的必须按照指令行事的功能。同时,凡是由
宪法保留给法官的权限,都不允许交由其他部门行使。
在对以上基本法所划分与配置的各项权力功能的具体阐述之后,黑塞教授继续从功能主义的视觉解读基本法。论著最后一部分即第四部分以四章的篇幅剖析“
宪法的保护”这一主题,这既是本书功能主义研究进路使然,亦为本书功能主义风格的形式表现。因为只有对
宪法所构建的政治统一体及法秩序的任务、功能和效率的重视,才会对
宪法的保护给予如此之高度关注。缺乏自我保护的实证
宪法是难以保障自己被贯彻实施并存续下去的。所以,功能良好的守护与防御制度,对于
宪法的保护至为关键。是故,黑塞教授在书中对
宪法破坏的排除、
宪法修改的限制、基本权的丧失、政党的禁止、非常事态与
宪法障碍、立法紧急状态、对内与对外紧急事态等等基本法具体包括的建构性的保障规范和制度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与阐发,并不时将其与魏玛
宪法的保护规范比较、对照,指出其中的问题与危险所在,批判甚或否定基本法中的一些保障条款如认为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试图用立法紧急状态的机制来防止产生
宪法障碍,但它事实上除了延长政治危机外一无所能(第5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