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征管模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适应环境税的需求。排污企业很容易为逃避税收,瞒报、少报污染物的排放量,而税务部门事后稽查又很难获得可靠凭证。因此,环境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由此,环境税征管人员的培训就需要联合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双方的实力和技术来共同完成。不同部门的利益目标也就需要新的协调,征收能力建设的成本要共同承担。
(二)改革现行税制,对相关税种进行“绿化”
环境税不是万能药,环境税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对现行税种的“绿化”,即必须在已有税种里把环境资源因素考虑进去。这就意味着要对中国现行的税制进行改革,特别是对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
首先,在资源税方面,要发挥资源税在优化资源配置、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功能, 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绿色资源税:(1) 扩大征税范围。实践证明,过窄和过宽的课税范围都难以有效发挥资源税的功能。因为,课税范围过窄难以有效遏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过宽的征税范围, 不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资源税制度的适用对象可包括所有不可再生的资源,以及部分再生能力已受到严重损害的可再生资源, 即在目前资源税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中,使其成为资源税的税目。(2)改进和完善资源产品的计税依据与计税办法。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绿色化后的资源税可以改为应税资源的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这样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水资源应根据不同的用水环节,确定计税依据。在水资源开发环节,可以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在水资源的消费环节,可以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森林资源可以按照采伐木材的立方从量计征。(3) 完善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税率为主,从价定率税率为辅的方式,并使不可再生资源的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额,稀缺资源的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税额。[10]
其次,在消费税方面,调整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构建绿色消费税体系。将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对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征收重税。同时,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获得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汽车等产品采用有差别的低税率,以此引导人们环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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