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顺利地对接国情,独立性环境税才有机会以合适的姿态出现。因此在环境税进行具体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税种。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SO2、CO2)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因此,我国环境税的税种设计既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排放税”,也要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产品税”。其中,面向煤炭消费者征收的硫税、碳税,面向汽油消费者征收的“能源税”,以及面向水体污染者征收的“污水税”应成为主体税种。
第二,税率。按照环境保护税收原理,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就要把环境税的税率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然而税率太高,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环境税开征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由此对环境税税率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减少对企业的冲击,可以先选择低税率。例如2010年一个排放当量征收1.2元,2015年征收2元,此后,随着治污技术的提高,税率逐年增加,直到理想水平。这样就暗含了一种长期引导节能减排行为的信号,同时也保证了税收收入。
第三,税基。税基又被称为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税款的标准或依据。一般来说,环境税有三种计税依据可供选择:第一种,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优点在于,企业在产量不变或增加的情况下,只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这样既能直接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治污方式,或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缺点是,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准确核定,相应的监测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水污染税和二氧化硫税多采用此类税基。第二种,以排污企业的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主要理由是,污染物的排放与企业生产产品的总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优势是便于源泉征管,缺陷是企业只能通过降低其产品总量的方式减轻相关税负,难以激励企业对污染治理技术进行开发和研究。碳税和固体废物污染税一般采用此类税基。第三种,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成分作为计税依据。选择这种税基的前提是,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税基可以鼓励纳税者减少对有害物质含量高的原材料的使用,寻找相应的替代品。缺点是不能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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