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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绿色税制建设

  
  第一,废除或调整对环境资源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补贴或税收措施。主要是指某些农业、工业、能源以及公路运输方面的补贴,如对农药、农膜的使用补贴等。
  
  第二,协调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优惠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或加速折旧等,如在美国,车主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清洁燃料,酒精含量超过85%的酒精燃料,燃料费从总收益中扣除;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可获得税收减免。在荷兰,对电、煤气用量小的温室园艺农户采取免税;对节能的区域集中供热和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免税等环保投资补偿和能源投资税额扣除等制度。[7]
  
  综上,国外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不是单一、非连续性的,而是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完备组合,每一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都是环环相扣,各有所专,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这样,整个税制绿色化所产生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应才能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少了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的辅助和配合,都可能造成税制绿色化改革的不全面和不彻底,甚至对某个产业造成负面效果。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我国绿色税制设计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燃油税收制度,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钱,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原来的0.1元提高到0.8元。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这一系列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现行税制改革——对现行税制进行绿化已经拉开了帷幕。借鉴国外绿色税制建设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实际,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具体设想如下:
  
  (一)依托“费改税”,开征独立型环境税
  
  从环境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看,环境税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即独立型环境税模式、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和环境税费并存模式。[8] 独立型环境税就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专门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本应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此类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却长期缺失。目前,我国主要依赖排污收费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虽然排污费和环境税的理论基础都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且排污费也具备了环境税的鼓励削减污染和筹措环境治理资金的作用。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同日而语。同时,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还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过窄以及征收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构架我国绿色税制的具体设计上,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现状及社会各团体、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应依托“费改税”,在总结排污收费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一步到位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初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以避免给社会、给人们带来双重负担,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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