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环保政策和措施来看,鼓励保护资源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不够鲜明,[6] 实际效果不明显。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这些措施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合力作用。
三、国外绿色税制的借鉴
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环境税已经融入整个税收体系,整个税制出现了“绿色化”,即整个税额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比重在提高,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降低,已经产生了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应,对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化现行税制
以是否符合环境资源保护以及环保优劣程度为衡量标准,以加大税率差异度为主要手段,对现行消费税、所得税以及机动车税进行相应调整。[7] 例如,在消费税方面,瑞典将柴油分为清洁类、较清洁类、不洁类三类,汽油分为清洁与不清洁两类,并按质实行差别税率。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污染型资源的消费税税率,扩大污染型资源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新的绿色税种
许多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生产、消费和处理环节产生污染的行为及产品开征环境税,具体来说,各国开征的绿色税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排放税
即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包括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行为征收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噪音税、碳税以及硫税等。
2、污染产品税
即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这类产品主要包括:电池,塑料袋,饮料容器,化肥、农药等。
3、能源税和资源税
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使用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矿物都要征税。英国为鼓励清洁能源生产,限制排放污染物开征了公司汽车税、燃油税等。美国主要开征了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包括汽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等,还开征了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
(三)协调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由于部分新税种的开征以及一些原有相关优惠措施被的取消,为避免相关经济产业受到消极影响,很多国家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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