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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绿色税制建设

  
  二、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现状
  
  随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我国开始运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利用税费经济手段,调控环境资源保护的税费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有很多税种及措施具有环境资源保护功能,但并未充分地将环境资源因素纳入考量,缺乏总体性、前瞻性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设计,即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完整体系的绿色税制。
  
  首先,从我国整个税制体系来看,尚缺乏系统的以促进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和税收的征收在促进老污染源治理、控制新污染源排放, 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筹集环境资源保护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设计初衷大都不以环保和节能为目的。以我国的资源税为例,严格来说,我国目前税制框架中的资源税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资源税,它仅仅被看作一种级差调节手段,[4]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级差租金的征管,即级差资源税——运用资源税对资源在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和地理位置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不仅难以体现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利用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弱化了税收制度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调控功能。再以我国的消费税为例,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消费税是建立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特定的政策目的,再选择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征税,其调控功能主要着重于聚财功能。[5] 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消费税制度,对我国当时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又实行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开征了燃油税,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柴油以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做了相应提高。尽管这一系列的改革和措施使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得到了加强。但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度在对绿色消费模式的塑造方面仍显不足。
  
  其次,从具体税种来看,税收制度的节能与环保调控功能有限。例如,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制度在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方面就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原因在于:一是适用对象范围过窄。根据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资源税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等六种矿产资源和盐。而对其它大部分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并未涉及。从而造成资源短缺和资源浪费并存;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三是单位税额过低。我国目前资源税制度中,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依据的是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该资源的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再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度还存在着未能体现节约性课征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以及受益性课征原则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5] 在抑制超前消费、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的调节功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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