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视野下的绿色税制建设
Construction of the Green Taxation System from the view of Circular Economy
高晓露
【摘要】绿色税制亦称税制体系的绿化,是对原有税收制度的一种变迁,更凸现税制的环境资源保护功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绿色税制建设远远落后,缺乏总体性、前瞻性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设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实际,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具体措施包括:依托“费改税”,开征独立型环境税;改革现行税制,对相关税种进行“绿化”以及完善税制绿化后的优惠政策,加速环保鼓励措施的施行。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税收;环境税
【全文】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关键性的一年,也是中国的循环经济“元年”。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循环经济在中国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税收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制”,推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绿色税收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 阿瑟.庇古(Arthur Pigou)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绿色税收又被称为环境税收[1],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具体来说,绿色税收不但包括环境税[2]、自然资源税,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为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而采用的税收手段。[1] 绿色税制亦称税制体系的绿化,是对原有税收制度的一种变迁,更凸现税制的绿色概念。[2]
绿色税收除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等税收的一般特征之外,从理论上讲,绿色税收还具其自身的如下特征:第一,征收范围的广泛性。绿色税收包括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其征收对象不仅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还包括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第二,征收目的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绿色税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使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因此,对环境税的主要甄别应当是考虑它所带来的环境收益,而非税制改革本身,[3] 更非税收货币收入本身;第三,对科学技术的较强依赖性。绿色税收,尤其是环境污染税的征收,必须借助于环境监测、根据环境标准来进行,离开相应的科学技术手段,绿色税收的科学、合理征收即无法实现;第四,税收征管的阶段性。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环境资源状况的不断恶化,绿色税收才开始进入税收制度。其首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的调节作用来影响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因而,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资源状况的不断改善,某些绿色税种或税目的目的会相继实现,绿色税收体系也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