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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五个:(1)合法性(legitimacy),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作出表率,有威信。(2)透明性(transparency),即政治信息的公开。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4)法治(rule of law)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5)回应(responsiveness),这一点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实际上是责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6]
  
  要想尽可能多地吸引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环境法治建设,除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善环境法还要做到: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相关立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此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都开了一个好头,值得肯定。但还很不够,尤其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信息公开的渠道、内容、方式、责任等各种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这有待立法完善。
  
  其次,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环境治理不仅要有政府直接管理,还要求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民的作用,形成一种合力,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公民的责任。但是政府无疑发挥核心作用,政府不仅要制定政策,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还要引导、培养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将各种环保力量整合起来。
  
  近年来,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和社团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们在组织环境保护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动员公众开展社区卫生、绿化环境以及倡导绿色消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厦门市,一家名为绿十字的环保组织对当地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厦门绿十字是2003年通过工商注册成立的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三年来,该组织通过大量环保活动,在厦门市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取得了大量成果:(1)催生及推动当地学生社团成长,培养大批优秀环保人才;(2)推动企业参与和关注环境保护,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3)组建相关专门项目小组,使众多项目具体实施深化;(4)改善了当地环境。该组织的突出特点包括:(1)项目的民间自发性;(2)项目的积极教育性;(3)项目的全面实效性;(4)项目的广泛参与性;(5项目的持续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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