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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总之,尊重规律要求我们无论环境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确定法制目标,都要科学、渐进、可持续。要向实现科学发展,环境法制本身的发展就要科学。
  
  (三)多元宽容,开放协商
  
  生态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多元并存的,容纳不同物种的存在。生态文明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多元、丰富、文化多样的社会。承认不同群体利益并存的正当性,承认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和追逐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普遍要求。尤其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各种生活方式、价值观并存,立法者必须承认并平心静气地接受多元利益的存在,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去调节、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1.注意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建立相应法律机制。
  
  立法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尽可能地与公众进行协商,听取不同群体意见,尤其吸纳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避免重大决定上的一言堂。古语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有及时体察民情、民意,全面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尽可能地使立法内容正确、适当,符合多数人利益。在这方面,公开听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形式;重大决策上的社会各界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各种公开的市长热线、信箱也逐渐成为常见方式。但如何能使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地、理性地表达,并将之制度化,路还很漫长,有大量工作值得立法者去做。
  
  其中首要的,是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公民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对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设立生态环境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只有人民和立法者之间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只有尽可能全面地认识到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并尽可能地对各种诉求予以妥善安排,才能尽量保证决策的合理适当,真正让人民满意。
  
  2.注意“善治”,培育中间层主体,引导公众参与。
  
  要想实现和谐共生,无论政府部门还是立法者都必须转变以往“统治”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行政管制转变为多元治理。在国际社会科学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形成并发展了治理理论,又称善治、治道。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都频繁地使用治理的概念,并且成为风行一时的管理方式。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政府对公民之间单方面的强迫性的管理与被管理,而是强调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又成为“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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