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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生态文明也不是不要发展,而是必须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展是文明的必然趋势,生态系统、自然界也是处于不断的进化之中,通过不断的优胜劣汰实现越来越高级的进化。发展才有希望,才有意义。生态文明离不开发展,人只有富裕了,满足基本需求,才会有爱心,才会更加文明的对待自然;要实现生态文明,也只能依靠发展,依靠经济增长、精神丰富、制度完善,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更加幸福。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这要求在进行环境相关立法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价值目标。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就是使人过的更好,这一点必须明确。必须抛开那些过于空洞、抽象的“大词”和乌托邦式空想目标,从实实在在的人民利益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尊重规律,循序渐进
  
  生态文明的首要精神就是要尊重规律,不盲从,不乱来,这体现了一种科学的精神,也是科学发展观中科学的要义。
  
  要尊重的首先是自然规律或者说生态规律。人是由社会性和自然性两方面构成的,虽然人能够脱离自然本能的束缚,发挥自己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开创出独特的人类文明。但人类行为的成果始终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违反自然规律,就要遭受自然的报复。迄今人类所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违反自然规律,粗暴对待自然的结构。由此,我们各项活动,一定要遵照自然规律的要求。现在各种各样的环评、战略环评,都是要求我们的规划、计划、行为尊重环境规律。
  
  其次,还要尊重经济规律,经济活动本身也有其自身规律。不顾经济规律,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发挥积极主动性去追求过高的目标,也不可能收到良好效果。
  
  生态文明的发展还必须尊重社会历史规律。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社会主义在根本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的历史必然性,对社会主义和生态文明建设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文明发展、社会形态演化的延续性,文明的发展不可能飞跃,社会主义必须在物质极大丰富,生产力限制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向高级阶段的过度,生态文明必须在相当程度的工业化基础上才能实现。这要求无论在制定大政方针,还是具体方案上,都要适度,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时代特征,因地制宜,反对冒进
  
  最后,我们还必须注意遵循法治规律,法律的运行有其自身规律,在不同的时期、不同情况下,社会主要矛盾和核心任务不同,法律制度的重点、方向和特点也应有所不同。从污染防治到经济发展再到循环型社会构建,有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对此不可一蹴而就。尤其是要注意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工业化程度、经济基础都较以前有很大不同,相应立法也要跟上,要真正从思想上、从意识上、从方式上、从体制上实现从“实现温饱”到“幸福小康”的转变,实现从经济至上向和谐民生的转变。同时也要抛弃不合时宜的、过激的、理想主义的革命性思维,以及力图通过一两部法典彻底解决问题的“法制浪漫主义”,从实实在在的国计民生、人民现实生活需要出发,从社会条件已经成熟、社会基础已经具备、人民群众要求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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