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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同时,能源开发过程中也要注意环保,尤其是“清洁”不等于“生态”,这点一定要注意。例如水电是公认的清洁能源,但大型水电开发对地区生态的破坏力是相当强大的,清洁、可再生之外,生态因素也是能源政策和法律所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3.完善循环经济法,倡导绿色消费
  
  如果说工业文明中的消费是疯狂消费、诱导消费、强制消费,为消费而消费的话,生态文明的消费应该更加环保、更加理性,提倡绿色消费。不仅要求产品便于回收,尽量低污染,减少过度包装,还要节制消费,理性消费。消费应该是真正针对生活所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刺激,提倡节俭。或许有人担心节制消费导致产能过剩,但对于生态文明来说,过剩的产能才是需要转移、消灭的东西,因为这意味着资源投错了地方。生产应该是为了满足消费,而不能为了维持、迎合产能而刺激消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浪费,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持续发展,并使产能和资源配置流向人们真正需要的领域。
  
  在绿色消费领域,要突出“循环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无论产品使用、回收还是产品包装,都大有文章可作。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实施体现了国家的重视,值得肯定,但同样存在条文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责任强制力不够的弊端,需要予以立法完善。
  
  在此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力量仍然十分必要,对此,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培养良好的消费价值观;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环保产业,支持绿色产品,就此《政府采购法》应当发挥应有作用。
  
  总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建立严格的经济法制,科学的经济布局,合理的经济结构和适度的消费模式,最终推动形成一个环境质量良好,经济均衡发展,人的各种正当消费需求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这是生态文明物质层面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
  
  三、生态文明的精神要求与环境法治变革
  
  除了物质层面的环保和节能,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理念,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那就是生态精神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用十七大报告的话说,就是生态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领域也不例外。其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
  
  (一)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也是生态文明的核心。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式,它要保护的环境,不是抽象的、与人无关甚至对立的环境,而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的环境;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化的、打上了人的烙印的自然。进行环境保护,绝不是漫无目的,为了保护而保护,或者如西方环保主义者主张那样保护“荒野”,不打扰自然的宁静,不是真正的生态文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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