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目前污染防控管理体制不顺,一个污染企业,涉及几家部门管理,彼此之间要经常通气,理顺权责,在这方面,最好能够建立常规性的协调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三,对于污染解决而言,最好就是提前规划,防患未然,一家污染企业建立起来,到被关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可能几十年都难以弥补。另外,关闭一家企业,如果企业规模很大、吸纳劳动力很多的话,善后事宜也比较麻烦。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规划,从源头上杜绝污染。这方面的举措,包括搞好产业规划,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入;规定严格的排污标准;搞好区域环境承载容量测评,严格在容量限度内审批、控制企业排污总规模等等。
第四,在污染防治的内容上,必须狠抓落实,绝不能放松的是主要污染物。《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在此方面,中央政府抓的很紧,并建立了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两项检查制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如何将这种带有政治任务性质的目标法律化、制度化,保证其长期存在,不至于因领导人想法或经济形势的波动而变动不居,是当前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经济法律的“绿色化”,大力推进“三型”社会构建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同样也不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必须是生产发展、经济赋予、人民富足的,这既是生态文明作为对传统文明之“超越” 而非“倒退”的表现,也是人类发展文明之意义所在。即使抛开发展的最终目的之类的宏观思考,从纯粹保证防污、治污效果的角度考虑,环境法也不能只管污染,不管经济。对污染破坏者进行惩罚只是最基本的环保要求,远远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因为环境资源问题,是一个很复杂、很隐蔽、很宏观的问题。除了少数明显的排污、滥砍滥伐行为,多数环境资源行为都具有原因行为的正当性,即表面上是正当的、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实际上却对环境具有不利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不是哪一家、甚至哪一个地区的原因,而是许许多多不同行为共同合力的结果。比如,有几家企业分别排放的污水单独来看并没有毒,但在水道混合后产生剧毒;或者大家都达标排污,但总量很大,合在一起还是严重污染。而且,生态文明同样也要经济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绝不能不要发展。如何把环保与发展结合起来,使得保证环境质量的同时不影响甚至反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才是真正生态文明的经济要求。[3]
因此,生态文明社会要求的环境保护,绝不能停留于、满足于过去污染治理的模式,而必须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从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上下功夫。更确切的说就是要建设经济循环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生态经济,从源头上把关、总量上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