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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政治理念,社会各界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对此,在法治已成基本治国方略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今天,环境法治当然责无旁贷。环境法必须秉持生态文明精神,顺应生态文明的要求去相应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生态文明本身是一个非常庞大、又比较模糊的概念,面向具体社会实践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而为才能真正把握生态文明的脉搏,推进生态文明的实现呢?对此,本文认为,人类文明主要是由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构成,生态文明也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对传统文明提出了深刻变革,环境法治对生态文明的具体把握也须从这两个层次着手和努力。
  
  二、生态文明的物质要求与环境法治变革
  
  物质层面的生态文明首先意味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富足的物质生活。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2]就是对此的经典描述。其次,生态文明还意味着要以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环境,一切行为都要符合生态规律,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这要求环境法应当做到:
  
  (一)加强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生态与安全、生态与民生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人们都熟知,破坏环境的事、不利于生态平衡的事不做。谁做了就予以惩罚。但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利益熏心,道德败坏,损人利己,包括一些权力寻租,一个社会总免不了。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良好的法律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惩处。由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法制是否完善十分重要。没有法律责任的惩罚机制,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队伍,生态文明不可能建立起来。
  
  但环境法的实施与通常法律相比存在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为什么,主要有一个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长痛与短痛的关系。环境保护,利国利民,可是做企业的要赚钱,往往利欲熏心;个别地方政府,追求任期内经济数字的攀升,或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顾一切搞发展成为,放任企业污染。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本来应该是环境法的推动者,实际却成为环境保护的绊脚石,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生态文明时代的污染防治法,绝不能像以往那样仅仅笼统地规定几条原则性出发条款,并且基本上是以“企业”为预设对象,对于政府则往往仅有职权而无责任,使之脱离于监管之外。污染防治法必须重视并加大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督促政府部门真正落实既定目标,把防污治污工作作为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
  
  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当前环境法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努力至少包括这几方面:
  
  第一,国家的环境立法往往比较粗糙、框架性的多,具体操作还需要执法部门多下功夫,结合实际。这既要通过修改予以完善,尽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建设等,要未雨绸缪,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允许框架范围内作出更细化、更有操作性的细则、实施办法,促进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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