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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治变革


巩固


【摘要】生态文明对环境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法必须顺应这种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在物质层面,生态文明意味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达的经济,这要求环境法必须完善污染防治体系,发展生态经济,推进循环经济,引导绿色小分。在精神层面,生态文明意味着全面发展、和谐共生的精神理念,这要求环境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根,合理确定价值目标,加强信息公开,培育社会中间层力量,循序渐进地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物质;精神 
【全文】
  一、生态文明的涵义与要求
  
  对于文明,我们祖先早就有过解释,唐代孔颖达注疏《尚书》时将“文明”解释为:“经天纬地曰文,照临四方曰明。”“经天纬地”意为改造自然,属物质文明;“照临四方”意为驱走愚昧,属精神文明。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生态则是一个外来词汇,据说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其将两个希腊词oikos(“家用的”或“家”)与logos(“研究”)组成ecology,乃指研究生物体在他们的家或环境种的科学之意。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
  
  由此,所谓生态文明,也是指基于生态的文明,即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这样一种文化伦理形态。[1]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作为一种“崭新”的人类文明样态和社会发展模式,生态文明的内容是全方位的,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其实现也不是一个容易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世世代代的努力。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并把“倡导生态文明”作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举措之一。《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务院2007年11月22日)《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11月13日)分别强调“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上,在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从而把生态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衡量指标。”生态文明已被提高到治国方略和执政理念的高度。而今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提到生态环境问题,并且在“2009年的工作总体部署”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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