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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辨析

  
  第三、其它地区和国外刑事法律的借鉴。德国收礼超过50欧元就要上交。香港刑事法律规定,公务员索取和接受利益,有以下情况可经获得允许:(一)允许从私交友好获得好处:1、取得或接受现款1000元为限,2、接受(但不能索取)生日、结婚、圣诞等传统上有送礼习惯的节日所馈赠的礼物或机费、船票、车费,而每次以1000元为限。3、接受(但不能索取)其它场合所馈赠价值以,而以2000元为限,但是获得的以上好处,必须是接方与受方无公事往来,或授方不是受方所在同一机关的下属,或者在其它场合受方不是因职务所需或因所作职务的原因而出席该有关场合;(二)从非知交好友获得好处:1、索取或接受现款500元,但必须在十四天内还清,2、接受(但不能索取)有关传统上有送礼习惯的节日所馈赠的价值最多500的礼物或机费、船票、车费。3、接受(不能索取)公务员退休所的礼物。

  
  二、剥高院的皮:既遂与退脏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洛克《政府论》

  
  关于贪污、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我国司法实践采用控制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此规定出来后,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一规定的不足。例如,《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4日第6版《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认定》一文中认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及时”,依据1988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的规定》,可将“及时”理解为该规定明确规定的礼品上交期限“一个月内”。又如在《如何理解“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载《重庆法制报》2007年12月10日)一文中,作者提出:一是应将《意见》第九条适用范围限定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是应对“退还或上交”的成立条件作出严格规定。以此来弥补这条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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