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农村社区作为区域环境利益的社会共同体,作为政府与农民沟通交流的平台,是一种具有扩张力的社会组织形态。向上与政府环境管理行为对接,传导与实现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向下则聚合农民的环境利益诉求,监督与维护本社区内生态安全;同时,相邻社区之间基于自主管理权的相互妥协与谦让,吻合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需求。因此,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无疑是对政府环境治理的有益补充,是优化环境治理结构的必要途径。
【作者简介】
韩从容,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注释】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中国环境与发展:世纪挑战与战略抉择.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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