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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政府环保机构还应适时监督农村社区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和扶持。由于我国基层环保机构设置严重不足,可以考虑引入环保巡视制度。即由基层环保机构与上级环保机构抽调专业人员,或选择部分已经退休的管理人员组成巡视组,不定期到各管辖范围内的农村社区进行检查、监督,并出据相应的巡视报告与评估报告,以备农村社区进行整改、学习。建立巡视制度,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农村社区的环境治理绩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可以在精减机构的前提下,实现环境管理效益最大化。
  
  2.相邻社区机构:合作与协调
  
  治理和善治理论认为,在政府管理中,参与公共活动的各个组织,无论其为公营还是私营,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它们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13]由于农村面源污染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农村环境治理往往会牵涉到几个或更多的社区之间的环境利益。在社区被赋予环境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权的情况下,社区组织将成为协调社区之间冲突,处理社区外界事务的决定性因素,这就需要社区组织具有强有力的组织能力。
  
  加强社区组织能力建设,不仅有利于保证补偿机制的运作和环境服务的供给,而且对于补偿方案的谈判,保证公平公正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共管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社区之间环境治理经验的交流、学习,注重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三)法制保障
  
  农村环境社区治理,还必须通过法律保障村委会的地位与职能,通过立法构建适用于农村的环境治理的方法与路径。
  
  1.完善村民自治立法,确立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与环境管理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只有《村委会组织法》详细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组织法》逐渐呈现出与村民自治实践不适应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缺乏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4]比如: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村委会作为法人组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登记部门、登记条件和登记手续。村委会组织法的罚责没有操作性。违法应受到什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这使得在实践中村委会选举经常无法可依,违法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的惩治。
  
  2.尽快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颁布实施《农业环境保护法》、《环境农药控制法》、《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使农村环境治理有法可依。现有的环境立法随工业化发展而产生,更侧重于城市环保,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如污染监测制度只是针对城市而言的,没有关于农村的检测标准,更没有规定在农村如何执行。“谁破坏谁补偿”的政策不便在农村执行,因为像化肥农药、地膜主要污染的是土壤和地下水,与城市的点源污染不同,很难查出破坏者及其破坏程度。简单套用城市环境治理方法、手段,在农村是不可行的。因此,必须立足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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