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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2)环境参与权。环境社区治理本质上就是村民环境参与权的体现,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有权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农村环境的管理过程,参与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以组织化形式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参与农村环境纠纷的调解。
  
  (3)环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对侵害本村环境权利并拒不改正的,或者需要赔偿损失的,村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村民的弱势地位,诉求能力有限,社区参与就是一种最好的表达途径和活动载体。通过村委会的组织形式予以支持和帮助,更有利于村民环境权利的维护。
  
  另一方面,基于环境民主的价值取向,国家将环境管理权力部分让渡于社区以体现社区的主体地位,同时增强社区环境治理的权力,具体包括:
  
  (1)村环境管理规章制定权。《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委会有权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及在本村土地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临时路过的人环保行为准则,用以保护本村的生态环境。但是,村委会的环境保护规章不得与国家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村委会的环境规章无效。
  
  (2)调解和监督权。监督国家及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在本村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或村环境管理规章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给本村或村民造成损失的,村委会可以出面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机构或者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村委会可以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的环境纠纷,责令侵害环境的人停止侵害,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体制保障
  
  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机构的设立与权力配置,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基本要求,而与之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的整合、社区机构之间的合作则是治理结构确立的根本。
  
  1.政府环保机构:引导与监督
  
  政府仍然是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的主要供应者,政府应矫正城乡二元环境政策,为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提供完善的环境治理产品。同时,政府还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为社区治理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其一注重资金引导,通过补贴、贴息等资金的导向作用,矫正环境治理的正外部效应,吸引民间资金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其二注重政策引导,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如技术扶持政策、土地使用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等,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的治理。其三是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形成农村环境治理互动机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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