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环境社区治理路径培育
新农村环境社区治理,必须通过农民、政府与社区三个层面的合作、协调,重新配置基层环境行政管理权与农民个人的环境权益,实现“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农民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新模式。
(一)组织保障
环境社区治理的制度性目标就是聚合社区内部共有、共同和共享环境利益,实现环境利益诉求和环境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农村环境社区治理的复杂性和农民个体的弱势地位,也需要农民以组织机制来发挥环境治理主体作用。
1.机构设置。新农村建设以目前的行政村为基础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这样,原有的村委会与人员配置可以继续沿用。1998年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一定的环境管理权,为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民的环境诉求搭建沟通的平台。
其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社区可以适当配备环境管理专业人员。村委会可以招聘专业的环境助理,从事日常环境宣传、监督、维权等各项事务。通过吸纳更多的专业型、知识型人才,提升社区环境治理绩效。
2.权力配置。村委会的环境管理权来自于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故其性质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结合体,是农村的基础性权力。[10]一方面,基于全体村民的授权,村委会享有私权利性质的环境自治权,即村委会有权以全体村民的名义对社区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与监督。村委会的环境自治权具体包括:
(1)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11]村委会有权利以全体村民的名义,要求政府、企业乃至农户提供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等各种环境信息,从而明悉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同时,本村村民也有权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提供必要的环境管理信息,以实现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