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方法
确认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构成的一般原理,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其中违法行为,表现在违反法律对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14]相关法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尤其是人格尊严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方法,确认是否侵害一般人格权,可以根据成文法律规定操作之。
另外,因为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具体表现为对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损害。这些一般人格利益或者抽象人格权利,由于其权利界限本身并非确定,因此,在实践中除了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之外,还必须借助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擅自支配他人的人格利益,干涉他人正当行使权利,是对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的侵害;骚扰、恐吓、侮辱等造成权利人人格尊严的丧失等等,是对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而言,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自然人权利的保护而言,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置于有效的民法保护之下。[15]
(三)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予以民法救济。[16]一般人格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损害,也包括物质利益因素和精神痛苦的损害。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必须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精神利益的损害、物质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其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侵权行为法》之第二编“侵权行为的形态(一)”之第一章“侵害人身权”之第一节“侵害人身权概述”和第二节“侵害一般人格权”。原著可参阅黄萍主编:《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全文6500字,含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