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是即将出台的《循环经济法》可能会创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责任对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生产者还要承担对产品最终消费后的处理和处置责任。这项制度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主要规范产品一次消费末端环节的回收利用。它可以包含若干方面,如在资源消耗环节,可以建立资源循环性利用制度和强制回收制度;在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环节,要求企业把产品的再商品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和强制循环利用制度等。
(3)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建立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在源头控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转中的资源消耗。企业清洁生产制度是企业层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的重要手段,与此制度相关联的一项制度是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把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审核目标,不断改进企业清洁生产的能力,增强企业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市场准入与资质认证制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企业及其产品进入这个市场并不是没有门槛限制的,而是要符合市场规则和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标准的市场准入条件,获得有权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城市可以根据国家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法律政策要求,以及地方、行业特点,规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严于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资质要求,对资源能源密集型、重污染行业及产品的限制或禁止进入本地市场,对高能耗物耗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必须被强制淘汰。
(三)针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制度
这类制度主要包括:公众参与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和中介、社区、社团服务制度。
(1)公众参与制度。这项制度是国家与地方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立法中都应当设立的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通过垃圾减量、绿色消费、管理监督和参与立法等几种形式,把健全公众参与的法律政策作为资源节约法律政策体系的重要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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