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部门绿色采购制度。公共部门绿色采购制度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单位在其采购清单中突出考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因素,优先采购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产品,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方向,引导和培育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确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在采购公共部门中占据优先地位,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对于规范经济制度,构建市场经济体系起着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地方各级公共部门应通过制定采购计划明确规定购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产品的法定比例,如优先采购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 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企业的产品等。
(3)资源节约规划制度。规划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基础,建立资源节约规划制度有助于将发展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的规划相协调,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运用财政预算等手段予以支持。这项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可以这样规定:“为了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目标,指导各项资源节约的活动开展,确立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规划制度,政府应制定资源节约的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地区、园区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可以根据相应的要求制定资源节约发展规划。”
(4)资源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资源节约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为说明完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责任状况、相关信息和技术政策,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公众披露和公开相关信息。根据这项制度,政府必须按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相关公共信息通过法定渠道发布,同时政府也有责任要求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将其与此有关的产品生产信息、质量信息和工作信息以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建立资源节约信息公开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能够起到引导、规范、制约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这一制度既是提高公众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了解资源环境状况知情权的体现,也有助于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的事业。
(5)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对于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实施资源节约目标考核责任制措施,把工作业绩考核与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责任考核联系起来。减少以往地方领导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现象。
(二)针对企业的法律制度
这一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企业清洁生产制度、市场准入与资质认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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