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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建构

  
  (三)把节约资源和污染的防治结合作为相应立法的首要理念,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立法主要规制对象。
  
  在从源头上降低资源消耗和产生污染是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最佳选择,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优化产业结构则可以说是最有效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措施。所以,要把节约和预防污染作为立法时最重要的理念,并把立法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法制工作的关键步骤,制定法律政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使传统工业实现向新型工业转化,提高资源消耗类与重污染行业、产业的门槛,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产业外延式发展,加快淘汰小规模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劣势企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优先发展有利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行业。
  
  (四)加强技术性规范和考评体系建设,提高法规规章可操作性。
  
  加大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类标准的编制力度,制定或修订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环境因子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的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资源环境标准规范体系,从而提高相应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加快各类资源环境评估考核体系建设,特别应建立与政府官员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资源环境评价考核机制,明确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减少地方领导重经济增长、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做法。
  
  四、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法律制度设计
  
  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可以在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的要求,勇于创新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以资源节约类法律制度为例,除了国家已经建立或属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外,当前地方资源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按照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划分建立三类法律制度:
  
  (一)针对政府的法律制度
  
  主要针对政府的这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政府支持制度、公共部门绿色采购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资源节约规划制度。
  
  (1)政府支持制度。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欧盟国家这方面的政府支持措施主要有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殖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因此,我们可以建立政府支持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按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或基金,对从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研究、示范和培训的单位,对实施相关技术改造项目的大中小企业,对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和信息服务业、资源回收再利用行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鼓励资源节约行为;对在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科研项目的审批、经费、人员设置上向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开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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