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地方立法对策
(一)配合国家立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做好立法计划,并把立法与地方规划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资源环境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任务的确立,一大批与此领域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计划被提上日程。《
节约能源法》、《
水污染防治法》已经修订公布,《循环经济法》也已经出台。为了做好配套立法或修订准备,必须进行相应实施性地方立法或法规修订的研究工作,地方立法机构近期应密切关注国家《循环经济法》、《
水污染防治法》、《
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范的制定、修订进程,研究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及时、科学地建立地方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地方立法还应当研究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别是产业、行业规划和城市节地、工业节电、节水、节油、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地方环境保护行动计划(规划)等专项规划,把资源环境立法与规划紧密联系起来,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为各项重要规划中资源节约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
(二)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应当统筹安排
资源节约法律体系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是互相配合、和相呼应、互相协调的。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关注的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关于资源利用,包括节水社会、节地社会、节能社会、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然而从其内涵看,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节约资源并不一定意味不会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则关注资源能源效率,强调对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以确保社会经济活动不给环境造成危害。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完整核心任务,才能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例如,节地,既包括节省用地、少用地,又包括防治土地污染,降低土地品质等内容;节水,既要包括节约用水,减少用水量,也要包括控制水污染,中水利用等
环境保护法调控的内容。因此,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制建设应当与环境法律体系建设同步考虑、共同完善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