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已经注意到资源环境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要意义,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节约型社会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任务,是中国未来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本质要求,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绿色崛起”与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它对于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普遍意义。[2]资源节约型社会强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节约,杜绝资源的浪费,降低资源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生产率和单位资源的人口承载力,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以缓解资源的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外延看,资源节约型社会理念是关注社会经济活动中关于资源利用方面,如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使用等环节。[3]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核心内涵在于节约物质资源。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低资源能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高经济社会效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社会经济文化政策为手段,致力于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的社会形态。环境友好型社会意味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遵从自然规律,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环境投入达到社会经济的最大化发展,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地发展。就我国而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种低消耗的生产体系、适度消费的生活体系、持续循环的资源环境体系、稳定高效的经济体系、不断创新的技术体系、开放有序的贸易金融体系、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体系和开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系。[3]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就是在城市地域范围内,通过综合性措施在生产、建设、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物质资源,通过循环再生方式实现物尽其用,运用先进管理手段从源头控制、减少环境污染物产出量,并采用最佳可得技术进行污染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使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从而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节约型城市的立法保障
建设节约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行政和教育等多种措施,而这些措施各有不同的作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治理污染的技术基础,经济措施能够有效地借助市场无形之手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教育则可对促进公众参与节约型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各种相关因素中,制度问题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任何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行为都需要有法律的强力支撑,任何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强制制裁。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引导性或者强制性力量使经济活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权衡资源节约、废弃物循环利用、无害化排放的成本和效益,然后理性地按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发挥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当前,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已经被视为我国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要采取的六方面政策措施之一。[4]就城市而言,特别需要依靠加强地方立法与制度安排以保障、激励、促进、推动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发展。通过法律的引导作用和奖惩措施推动容器包装、废旧家电、食品和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依靠法律强制与指导并结合市场诱导等机制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通过税收、计划、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强化企业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以与自然保持和谐的方式开展经营、创造财富。通过建立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地方法律规范体系,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城市机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