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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建构

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建构



从建设节约型城市立法角度

何卫东;彭峰


【摘要】生态文明改变了传统的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节约型城市是促进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两个方面。节约型城市的地方法律制度安排策略,应当确立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等立法原则,资源环境立法应当与地方发展规划相配合,明确首要的立法理念,构建针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资源节约地方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节约型城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地方立法
【全文】
  引言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人类自身生产生活需求作为唯一出发点的人类中心主义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和法律的指导理念,人类社会规则主要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和谐、平等基础之上,国家、国际社会的治理协调者在决策时极少会考虑到自然伦理和法则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即便历史上曾有零星制定的一些改善环境的规范也主要是以发展经济和改善人类环境为出发点,是把满足人类发展需求作为唯一考量点。类似搏弈学中的困境理论,这种从人类社会角度而言的理性往往却导致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理性后果,出现荒漠化、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那样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使人类社会无法实现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提出,把人类的发展需求与整体生物世界的生存发展需要联系在一起,确立的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科学发展观,其理念在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改变了传统的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实质是将人类社会系统纳入自然生态系统,从而构成地球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广义和谐发展理念。
  
  一、节约型城市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长时期经济高速增长使资源消耗量急剧增加,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或几乎达到环境容量的极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成为当前和未来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瓶颈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一方面,其内容是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即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应明确以城市为主要着眼点,优先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给城市环境带来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由于环境容量、人口密度、城镇规划、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了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城镇。我国政府也一贯将城市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根据我国环境统计公报,我国污染物来源的绝大部分是城镇生活污水和位于城镇的工业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1]由此,我国当代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把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节约型城市)作为主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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