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的精神文明所呈现出来的精神气质、道德态度和价值追求既不是对自然世界的敬畏,从而盲目顺从,也不是对自然世界的支配,从而对自然任意榨取,而是对自然世界的看护。之所以要对自然看护,是因为自然世界是人类存在的家,这里“家”的含义不仅指示着自然世界是人类的物质家园,同时也指示着自然世界是人类的心灵家园,人性生成的家园。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的理性使人能成为自然世界的看护者。当人与自然在本质上融合为一个整体,人类关爱自然即关爱自己,关爱自己即关爱自然,保护自然环境就成为人类不得不承担的道义。[13]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新视角、新思路和新的行为模式,为人类发展提供了代内代际皆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并使得敬畏自然、关爱万物、环保节约等生态伦理成为人类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得生态文明理念成为从观念创新到行为规范创新、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指导原则,诸如在科技创新中要树立起以满足生态保护、节约资源、替代能源、治理污染、清洁生产、回收废物、耐用型消费、人类健康等方面需要的全新价值取向,使得倡导适度、绿色、精神性的消费以及简约生活成为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也使得培育“生态人”成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新目标,从而大大丰富和补充了精神文明的内容[14]。
第二,生态文明使建立文明的基础和目标发生了改变
首先,生态文明使建立文明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以往的文明的基础主要是依靠人类的创造性活动去打造,至少主要靠对自然的改变甚至破坏为代价来实现。在刚刚过去不久的历史上,甚至在今天,更大文明成果的取得以对自然的更大规模的改变或破坏为代价。与以往文明的情况相反,生态文明的取得需要人类付出的是对自然的干扰的减少,顺从自然运动的规律。如果我们把这种活动也叫做创造的话,那么,这种创造的结果是对人类生存的生态条件,也就是生态文明之基础的重建。其次,生态文明使建立文明的目标发生了改变。以往文明的分类和目标都是对前一种文明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自然的利用不足的反映,从而它们本身也带有目标意义,是对进一步繁荣,包括对自然的更高程度利用的一种表达。而生态文明其实并不出自人类的理想,而是出于人类无奈之下的一种选择。可以这样说,生态文明不是政治家谋划出来的,不是学者们推导出来的,而是人类历史走到今天必然发出的呼唤。这一呼唤的发出不是因为文明的不足,不是因为人类对自然利用的不足,相反,是因为人类在追求更高文明的过程中“过分”地利用自然,是因为人类高度的文明成果的取得背负了对自然的过多的债务。作为目标的生态文明不是对更高文明的向往,不是对自然的更大规模的利用,而是对保护自然存在的生态的期望,而良好的生态在并不遥远的过去是一直存在着的[15]。
生态文明的核心观念和要求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就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态文明社会需要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发展。而在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中,人与自然和谐是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与自然和谐,才能达到人与人和谐;“……离开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运动就无法说明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运动……”[16]。因此,生态文明的核心观念和核心要求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然这种和谐不是原始社会和农业社会时的人与自然的和谐,那是以人服从自然为前提的和谐,而此时的和谐是以人占主导地位为前提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要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对此,党和国家一系列文件表述非常明确。如《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之一是“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其中的重要要求则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确定了加强社会事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是“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17]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样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也是对生态文明要求的十分精辟的表达。
(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法律的生态化
第一,法律的生态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重大作用。生态文明的承载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向往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理想思考,它的实现需要我们付出努力来进行建设。可以说,这种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需要把对生态规律的尊重和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体系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等全部生态化。而法律的生态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的特性所决定。法律具有调整社会关系、协调不同社会利益的重要功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地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国家可以把对自然加强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之取得社会一体遵守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具有稳定的特点,建设生态文明不是短期行为,它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而法律的这种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制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法律保障。二是国外经验的借鉴。重视法治对生态建设的保护作用,是国外建设生态社会的基本经验,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实现社会生态化方面都选择了法治途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生态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三是现实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然而,中国也没幸免于传统工业文明的负效应,环境污染、能源短缺、人口膨胀、生态失调等问题已很严峻。改革开放20多年,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刑法、环境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构成了社会主义强大的法律体系不能不算庞大,我国各个部门的立法也非常迅猛,尤其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可以说没有哪一个部门法领域能像
环境保护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
环境保护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环境保护部门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之一,不能说我国没有法律,而是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到继续深入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新阶段,并提出了加快实现环境保护的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因此,我们应以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践,对我国法律体系做出客观评价,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时做出调整,使之向生态化方向发展,即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从而大力促进适应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建设,使法律为实现历史性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法律生态化的内涵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