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梅夏英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横跨合同与侵权领域,对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首先应解决的,是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权利的保护和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隙,权利并不能决定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纯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其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从义务违反的角度整理侵权法。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以及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的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一般条款;权利损害;义务违反;行为不法
【全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讨论始终贯穿其中。作为统领侵权法其他条款的总原则,一般条款对侵权法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均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为入手点,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并对在我国侵权法立法中如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一、现行一般侵权行为的规范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
在大陆法系传统立法中,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主要以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为代表。两种模式在实际运用当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不同的。德国模式采取三段论的递进方式,对侵权行为层层筛选;法国模式则是通过灵活、概括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列举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二款对之进行补充,以保护权利之外的法益;第826条亦为对第823条第1款的补充,旨在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情形下,对背俗侵权进行救济。
此种模式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了一种严格的限制态度,它以“权益保护”为中心,辅以“义务违反”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为克服这种过于严格的规定,德国法院分别采取了绝对权利的创设和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大和灵活运用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这一模式也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纳,但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