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位从不同角度建构了当代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解释框架,他们实质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到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中国社会体制下民众维权抗争活动的合法性困境(详见毕向阳,2006;应星,2007)也即合法性的生产和维续问题。如果说“合法性困境”构成了研究中国社会民众抗争的一个基本前提的话,那么“合法抗争”(lawful resistance)则成为中国社会体制下民众维权抗争的基本运作形态。这就意味着无论农民、工人维权,还是市民维权,其维权抗争行动的进行必然要环绕着法律来展开。应当说,这是中国社会体制下民众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对农民和工人维权活动的这一基本特征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系列成果(O ‘B rien,1996;O ’Brien L i ,2006;李连江、欧博文,1997;于建嵘,2004,2008;应星,2007;吴毅,2007;陈锋,2003;李静君,2006;佟新,2008;),而对于作为市民维权典型代表的城市业主维权在整体上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相对于农民、工人而言,城市业主大多属于具有较高文化水平、职业地位和社会声望的精英群体,他们的维权抗争实践不仅具有典型的“依法”和“以法”特征,而且表现出更具超越性的“通过促进立法来维权”的倾向和趋势。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心枢纽,业主维权在最根本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并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卓绝的民主训练,从而在实践中重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因此,本文试图基于对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实践的观察和研究,提出“法权抗争”这一分析范式,并将之具体化为“上访维权”、“诉讼维权”和“立法维权”三个基本类型;在此分析架构下,本文将为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研究提供一个初步的描述类型学。
二、法权抗争:城市业主维权的分析范式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业主维权运动日益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城市业主维权运动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并给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带来重大影响。
一般而言,所谓城市业主维权运动主要是指业主们通过成立临时维权小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协会,组织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斗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运动形式。
目前,学术界针对城市业主维权的研究积累了一定成果。如邹树彬认为,维护房产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策略性集体行动的广泛采用、维权精英的积极引导和专业人士的技术性支持构成了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的基本特点,并且这种运动对推动私有财产权的宪政建设、公民社会的发育、城市政治发展、社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邹树彬,2005)。张磊采用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并结合利益集团理论研究了北京几个小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他认为,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业委会的有效动员、适当的策略、业主丰富的资源,是业主组织起来击败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取得维权胜利的核心要素;而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侵权则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原因(张磊,2005)。陈映芳则在都市运动的谱系下基于对上海四个商品房小区不同类型的业主维权事件的比较分析,探讨了影响市民组织化、行动化表达利益的主要影响因素,认为,作为城市中产阶层的业主在维权运动中表现出一定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但是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构成了其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陈映芳,2006)。
刘艳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讨论业主群体的维权行为,并通过与单位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比较,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但同时也指出,这种推动是有条件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自身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刘艳梅,2006)。徐琴则以转型期的权力再分配机制为基点,以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分为分析架构,认为转型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各自占有的权力及形成的权力分配格局造成了当前业主维权所面临的整体困境,并指出,权力重塑的方向和市民社会的发育水平取决于国家在权力维续和权力让渡上的权衡和取舍(徐琴,2007)。
以上研究,如果从所采用的理论资源来看,主要运用的是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从所关注的问题来看,主要探讨的是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的特点和意义,业主维权过程中的动员机制、策略和技术,业主维权面临的法律制度和权力结构困境等。这些研究都从不同角度对城市业主维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和分析,为我们理解业主维权这一新兴社会现象提供了重要洞见。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一方面,虽然这些研究不同程度地认识到法律构成了业主维权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大多只是把它作为一种背景性材料或结论性用语加以使用,并没有对法律本身在业主维权抗争中的内容、角色、作用、机制、特征和意义等进行专门系统的探讨,而缺乏这种法的视角或许将极大地限制我们对业主维权本质的深度解析。另一方面,如果从一种宏观的过程视角来看,已有研究大多属于共时性叙事,缺乏一种长时段的历时性观照。如果从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于1980年诞生之日起,①「据报道,深圳东湖丽苑系新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也诞生了新中国第一批商品房业主(详见朱文策,2005)」与之紧密相连的城市业主维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至今已存在整整30年,30年来,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催生和塑造出哪些基本的抗争类型和结构?对此,很有必要做出一个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拟从社会抗争理论出发且立足于一个长时段的历史过程,致力于开辟一个业主维权研究的法社会学视角。我们将这一分析视角概括为“法权抗争”(legal rights activism),主要基于下述两个层面的考虑。
从理论层面而言,这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法权)本身内在机理的理解。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这个内在机理就是:法律本身并没有一个“自我实现的机制”。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为我们理解这一法律奥秘提供了最为精辟的洞见和阐述。在他看来,法权不是一个逻辑的概念,而是一个实践的概念,一个力的概念:“正义环绕着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两者休戚与共,只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耶林,2007:2)。这就告诉我们,斗争并不是法权的陌生人,而是与法权的本性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斗争构成了法权的概念要素并成为权利实现的一种内在机制。这一斗争将遵循两个方向:“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的权利??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耶林,2007:4)。如果我们将前一种意义上的法看作“文本的法”(law in text),后一种意义上的法看作“实践的法”(law in p ractice ),那么,两者之间的差距和鸿沟就必然要用抗争实践本身来予以弥合。这也是本文从社会抗争理论来切入问题的缘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