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梁劲松;李长军
【摘要】《
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 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极大进步,同时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理论在我国理论研究中的基本成熟。但是这并不昭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和理论上的至臻至善。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权法律内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
【全文】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
物权法》第
73条的规定来看,本法条包含了三层意思:(1)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2)城镇公共绿地,应当归国家所有;(3)对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归业主个人使用的地面花园,则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杈是一种包括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利主体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所构成,其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既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人,又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权人,还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并集三种身份于一身。
(二)权利客体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同时,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整体上是一个闭合的物体,因而各个区分所有人形成不可分割的团体关系,其成员对整个建筑物具有不可让与和不可抛弃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