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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金融创新与防险并举、互动的法律机制

  
  (一)风险防范是金融创新内在要求的重要环节

  
  首先,金融机构要有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多方位地认识、把握风险,认识自己的业务、风险、客户和交易对手。金融创新要以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为前提。管理层要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做到产品和服务提供与客户的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其次,金融创新企业要建立风险控制战略及制度。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由董事会制定,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金融创新企业在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的前提条件下,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创新活动。

  
  制定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流程及评价体系。其中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阶段:可行性研究、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应该进行市场需求、目标客户和成本收益等项目的分析,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体系。每一类业务在制定相适应的操作规程中必须将风险控制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环节。各金融创新企业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

  
  总之,从金融创新产品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发、投放市场每一个环节,要做到金融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消除,实施全流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制度和措施。

  
  (二)金融创新需要政府监管制度及监管措施的创新

  
  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创新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适应金融创新需要的制度安排和措施。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监管部门应将重点由准入监管转变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制定各类新业务的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操作规程,强化持续性监管,更加注重对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定价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全程风险控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首先,监管部门应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创新的风险,促使金融创新活动规范运作,而不是阻碍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再次,金融创新必然会造成原有的某些监管制度和措施因滞后被突破,因此,必须及时修订和更新监管规章和措施,并使之拥有必要的预测性和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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