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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构

  

  【类型2】基于效率考虑,避免争点的重复审理,有助于节省后诉的成本,提高后诉的诉讼效率。基于公平考虑,以前诉而言,原告P1发起诉讼攻势,处于主动地位,使其承受不利争点效的扩张,符合公平观念,但是以后诉而言,被告P1本已处于守势,再以争点效约束之,可谓雪上加霜,似乎又有悖公平观念。如果准许此类型,那么在后诉原告P2以P1和D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中还会出现同一争点效适用于P1却不适用于D的奇怪现象。[20]因此,此类型不宜赋予争点效扩张效力。


  

  【类型3】尽管基于效率考虑,避免争点的重复审理,有助于节省后诉的成本,提高后诉的诉讼效率,但是基于公平考虑,被告D1在前诉中被动应诉,处于劣势,使其承受不利争点效的扩张,不符合公平观念。因此,本类型不适合争点效扩张。


  

  【类型4】基于效率考虑,尽管避免争点的重复审理,有助于提高后诉的诉讼效率,但是后诉原告可以援引前诉原告的有利争点效会使后诉原告产生坐享其成的观望情绪,不利于促进共同诉讼,[21]从而导致同一事件的整体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下降。此外,基于公平考虑,被告D在前诉中被动应诉,处于劣势,使其承受不利争点效的扩张,不符合公平观念。因此,本类型最不适合争点效扩张。


  

  综上所述,争点效扩张的稳步推进应以【类型1】为限,即只能适用于约束前诉原告的防御型扩张,故引入争点效扩张应系争点效片面扩张。值得庆幸的是,【类型1】是极具代表性和覆盖面的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因此,以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争点效在此类诉讼中的扩张将为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的妥善处理给出一个较为理想的答案。


  

  (二)参加效与争点效的互动


  

  根据前面的分析,【类型1】中争点效的片面扩张为促成原告提起共同诉讼提供了催化剂,但在分离诉讼的情况下,争点效的片面扩张终究给人不彻底性的感觉——在前诉原告P胜诉时,其有利争点效对后诉被告D2不发生扩张,因而难以完全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冲突的美好愿望。因此,是否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建构,在更大的范围内承认争点效的扩张效力,尤其是不利第三人扩张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假设原告没有提起共同诉讼,D2不是前诉的当事人,那么出于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D2绝对不可能受到前诉争点效的不利约束,但是如果D2是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情况会有所不同吗?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脱胎于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根据辅助参加理论,辅助参加所产生的效力称为参加效。虽然参加效与既判力类似,但是其客观范围可以包括作为裁判前提的事实认定和权利认定。[22]可见,争点效和参加效之间本有互动关系,若能运用两者交错的视角,或许对解决争点效片面扩张之不足裨益良多。尽管通说认为,参加效的主观范围限于辅助参加人和被参加人之间,但是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参加效在辅助参加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似乎亦有发生作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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