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点效片面扩张
1.主从双向扩张还是“主→从”单向扩张。我们知道,争点效并不以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为限,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诉讼中对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争点,法院也对此作出了严肃的判断,那么这一判断就产生争点效。如果把争点效理论适用于“主→从”债务关系,我们很快会发现其广阔的适用空间。“主→从”债务诉讼之所以相牵连,是因为两个诉讼都必须对“主债务是否成立”的问题作出判断。如果在主债务诉讼中,这个问题形成争点,那么把该争点效扩张至从债务诉讼的过程基本上类似于既判力片面扩张。反之,如果首先进行从债务诉讼,也并不妨碍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就“主债务是否成立”形成争点,法院对此作出判断之后,该争点效同样可以适用于此后的主债务诉讼。因此,争点效扩张可以不受实体法上主从债务关系的影响,抛弃既判力单向扩张的思维,向争点效双向扩张发展,这在促进诉讼经济、诉讼效率和裁判统一等方面都是一种进步。
2.损益双向扩张还是利益第三人扩张。尽管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围绕争点效扩张的争议不断,但是禁止争点效的损益双向扩张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无论是争点效攻击型扩张还是防御型扩张,受到争点效不利益的始终是前后两诉的共同当事人。原因很简单,后诉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是前诉当事人,故出于程序保障的要求,他不可能受到前诉判决效的不利约束,如果争点效对他有扩张效果的话,只能是有利扩张。相反,共同当事人本身也是前诉当事人,如果其在前诉中已经被赋予了充足和公平的攻击防御机会,那么让他接受争点效的不利扩张就可能符合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因此,争点效扩张只能是利益第三人扩张,应无疑问。
3.攻防双向扩张还是防御型扩张。争点效的利益第三人扩张可以区分两种类型,攻击型扩张是后诉原告援引前后两诉共同当事人所获的不利争点效,而防御型扩张则是后诉被告援引前后两诉共同当事人在前诉中所获的不利争点效。如果我们把争点效扩张限定在利益第三人扩张,那么对于攻击型扩张和防御型扩张是否可以一体适用?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还是只能进行防御型扩张?要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进行分析不失为可行之策。如果我们以争点效攻防作用及其拘束对象为参照系,就可以得出以下四种类型,参见下表。[19]
【类型1】基于公平考虑,前诉原告P发起诉讼攻势,其在选择诉讼时机、选择诉讼对象、选择管辖法院、确定请求权基础、准备证据等一系列因素上皆处于主动地位,使其受自己诉讼行为结果的约束,承受不利争点效的扩张,一般不会与公平观念产生抵触,符合自我责任的观念。基于效率考虑,避免争点的重复审理,有助于节省后诉的成本,提高后诉的诉讼效率,而且原告在面临不利争点效扩张和诉讼成本增加的双重风险之下,会产生足够的诱因实施共同诉讼,从而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本类型适合争点效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