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 加拿大著名学者威廉·莱斯先生在其《自然的控制》一书中专门对人类掌控自然之历史根源做了深入的剖析,文中引用的“现时代”在他眼里就是指的是“开始于西欧文艺复兴时期世界历史,那时的使命是在物质世界里加强世俗的权利”。参见威廉·莱斯著:《自然的控制》,岳长岭 李建华译,重庆出版社、重庆出版集团出版,2007版,第7页。
[2] 潘岳先生指出,世界上环保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把环境当成一个专业问题;第二个层次是把环境当成一个经济问题,仅仅与经济有关;第三个层次是把环境当成一个政治社会问题,涉及不公正等;第四个层次是把环境当成一个文化伦理问题,涉及到国民的素质。参见潘岳:《绿色中国与少年中国》,载潘岳主编:《绿色文明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版,第14—17页。
[3] 绿色消费与节俭消费并不必然划等号,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将绿色消费方式的形成归结于人类自身消费理念或者品味的提高,因为消费本身就是一种私人自主行为,“物质主义”永远是那些贫穷落后以及其文明程度还没有得到很大提高的群体所追求的,尤其是在如中国这样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国家,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文化—意识形态(culture—ideology of consumerism)之盛行也是情有可原,而是倡导在政府政策引导、法律制度规制、文化倡导下的绿色消费生活方式。
[4]“法学的中国学派”是侯欣一先生提出来的,他曾以对“延安新法学会”的考察为切入点,对建立“法学的中国学派”的原因和方法做了个案分析。他认为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方法论上,应该“坚持一个中国人的学术立场,使用现代学术界通用的语言和术语,严肃认真地探讨、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并更容易为中国人所接受的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办法”,这其实包含了法社会学的思想。参见侯欣一:《法学的中国学派:原因、方法及后果———以延安新法学会为中心的考察》,《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4卷第6期,13—16页。苏力先生也预言,在未来的20年内,世界可能会形成以欧洲大陆、英美和东亚为主的法学市场,而东亚必定以中国为核心。参见苏力:《既然当了和尚,那就撞好自己的钟》,节选自苏力在2007年1月19日在首届钱端升学术研究成果奖颁奖会上的发言。笔者认为这些研究理论必定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即不再一味的将“西方法律理论”奉为圭臬,而是要立足于中国法律历史传统和中国的国情,挖掘出中国自身特有的“法律理论”。
[5] 著名学者谢晖先生在其学术论文《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动力、核心基点、要素结构》中详细的阐明了人的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这一观点。在他看来,“人的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基点、根本动力和最终目的”,同时“现代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必然要求人的个体化”“只有个体化的人,才使现代法律中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有了意义”。尽管他在此文中提及了法制与非现代人之间的冲突如:
森林法、
文物保护法。但是他以及其它法制现代化论者还是始终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来探究法制现代化,而且仍然以法律仅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待法制现代化。参见:谢 晖.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动力、核心基点、要素结构[J],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2).
[6]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论》中这样写到:“一切动物从诞生初期,直到成型,原来是由自然准备好了的。……,自然的创造物是有目的的,这样自然就为动物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为众人繁育着许多的动物,以分别供应他们的生计。经过驯养的动物,不仅供人口腹,还可供人使用;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也多数可餐,而且它们的皮毛可以制作人们的衣履骨角可以制作人们的工具,它们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适是在不少。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度,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当都可以供人类服用”。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页。
[7] 郇庆治先生在其一篇文章中专门对增长的经济与经济增长模式(growing economy and economy growth)之间做了区别,在其看来最大的区别在于增长的经济关注的是人类自身的生存或者福利,体现了以人为本,而经济增长目标则是关注经济增长本身或者资本的增值(proliferation of capital)、利益最大化、资本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maximisation of growth either for Pprofit and capital accumulation o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per se),纯粹以增长为导向的,“低增长或者零增长对于这种经济来说是不能接受的或者无法想象的。”参见:QINGZHIHUAN,Growth Economy and Its Ecological Impacts upon China:A red-green Perspectiv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CLUSIVE DEMOCRACY, Vol.4, No.4,October,2008.
[8] 邓正来先生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自觉不自觉的受着‘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的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为‘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节选自邓正来:《小路上的思与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90页。故笔者认为也正是受这种“现代化范式”和将西方社会制度奉为圭臬的思维使得中国法制改革必然具有很深的西方烙印。
[9] [美]黄仁宇著:《大历史不会萎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4—25页。当然黄先生也提及了如何对待中国传统之长处、宗教思想、伦理观念、做人处世的宗旨。他认为,“先将中国历史参照西方政治思想、经济原理,作整面目的全副修订,看清中国受过西方冲击,百年奋斗后实现现代化之由来”,而且既要“知本”,又要“知通”。“可以在正反前后的程序上接受现实,现有现代化,才能发挥精神与效能。此即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旨意所在。”参见[美]黄仁宇著:《大历史不会萎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5页。
[10] 笔者在此并不是说中国必须要以西方法律制度为范本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而是认为中国必须沿着以往改革的方向继续走下去。其实回顾中国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感受到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包括国人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都大抵与西方十分接近,与百年之前的清朝甚至更早的中国古代大大不同。所以按照这种发展历程,中国在今后的发展也肯定是要按照这个路子走下去,只不过要必须注重本土化而已。否则我们如果轻易的放弃以往的发展理念,在自己的传统文化已经不可能再恢复的情况下,彻底摒弃西方之模式,妄图走向另一个极端:复古,这必将造成整个社会的文化的大断裂,也必定会造成“尾大不掉”局面下的无序、混乱状态。
[11] 陈昕、黄平在《消费主义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中指出,当前中国消费主义盛行并非仅仅由于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消费主义文化—意识形态在作怪,这种形态是“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而是在不断追求被制造出来、被刺激起来的欲望的满足。换句话说,人们所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总的来说这是一种被制造出来的消费,而这种消费背后所具有的强烈的文虎意识是不容忽视的。陈昕、黄平:《消费主义在中国社会的出现》,薛毅主编:《乡土中国与文化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版,第292页。
[12] 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政建设有两种模式:一是自然演进型,一是政府推进型。前者主要是指西方国家,其宪政建设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国家或政府对于宪政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来说也叫被动和消极。后者是指中国,由于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在有明确目标的指引下推动的,国家或政府在其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宪政建设“领导者”的角色。参见谢维雁:《从
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