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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态化:生态文明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最后,法律本土化是推动中国法律生态化的内在驱动力。移植来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制度必须与中国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习惯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得到大多数的支持和认可,只有这样才会真正的发挥和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本土化是中国法律生态化的内在驱动力。表现在:(1)法律本土化必定会与中华民族之固有的美德相结合,为绿色消费和生产提供动力。法律生态化在法律制定方面的要求之一就是要利用法律规范来引导社会主体进行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这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之传统相符合。尽管现代的中国人因为多多少少受到市场经济“物质主义”观念的冲击而开始进入了“消费主义”时代[11],但是大多数国人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抑或还没有被完全城市化的乡土社会的人们其勤俭持家之生活态度以及民间以诚为本的交易理念或者流传千年的商道文化还是大量存在的。“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华人群体总体来说受损害比较小。因为祖祖辈辈的教诲让他们不习惯没钱还要贷款买好几套房子好几辆车,他们喜欢踏踏实实挣钱、量入为出地花钱、缩衣节食地为子孙攒钱。这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力量”。[23] 这其实就说明了中国人骨子里那种勤俭节约、踏踏实实的美德。因此法律本土化的驱动力就在于可以将法律规则与这些文化相结合,真正的发挥法律在改变和引导人们实行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方面的作用,从而形成推动法律生态化进程前进的内在驱动力。(2)法律本土化必定会注重少数民族的习俗和信仰,为法律生态化提供动力和活力。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加之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以及人口众多,不同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大有不同,尤其是那些少数民族在依靠本民族独特的风俗习惯以尊重自然、爱护自然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都把自然界作为文化诉求的对象和表达的内容, 把自然尊为神, 对其顶礼膜拜, 形成了各民族特有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朴素的生态观”[24] 。这些可贵的习俗和信仰其实从一定程度上看着实体现了生态文明之理念,因而法律本土化意味着要积极吸纳少数民族的朴素生态挂,并以法律或者政策的方式对其风俗习惯予以一定的认可和保护,这样一方面会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居民有效的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必定会为中国整个法律生态化运动提供内在的动力和注入新的活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笔者在这一部分主要从宏观上阐述了中国法律生态化的具体路径:一是法律生态化必须要建立在法制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二是法律生态化在法学理论上实现创新;三是人与自然关系现代化将成为法律生态化的核心;四是法律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紧密结合是法律生态化的基本方向。其目的在于为切实实现法律生态化提供一个基本的方向指引和具体的路径指导,进而推动中国整个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进行。
  
  三、法律生态化路径选择的角色分析:先导性与建构性
  
  笔者认为,在一个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法律既然是一项“以普遍性、中立性、公正性、稳定性和公开性为特征的、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25] ,那么法制建设和改革就应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由此,中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生态化本身需要发挥先导性和建构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以法律生态化为先导来推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生态化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首先,这是由中国改革建构性的特点决定的。当前中国应该是属于政府主导型改革模式[12],因而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建构性。而法制改革的建构性意味着法制改革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领先性,即法律要先将一系列反映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的社会关系以具体规则或者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然后再以此为原则或者目标积极的创造各种条件来进一步的构建与之相应的具体的制度,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循序渐进的向法律预定的效果和目标发展前进。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律生态化的先导性作用就是如此。即通过确立一系列体现生态文明之理念的制度或者原则先将一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关系加以确定,而后在对此不断的完善和补充,以此来推动着现存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等社会秩序逐步实现生态化。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与法律本身的前瞻性不谋而合,法律本身需要体现先进性,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实现其内在的公平、正义、秩序之价值。
  
  其次,这是由法制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只是将一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它与宗教、道德、习俗等其他行为规范在一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作用。而社会关系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组成,所以法律肯定要对这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法制建设必定要与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发生作用,并为法制建设的先导作用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必定在保证权力和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正常运行和实现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说,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无不与权利和权力有关,必定涉及到权利的实现和权力的运作以及责任的确定等等,这就昭示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改革都需要以法律为保障,因为只有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赋予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性,这些改革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会得到有效的、正常的执行,最终才会取得成功。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掀起的宪政运动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为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寻求合法性和程序性,避免“政治合法性危机”。[26] 由此看来,法制改革正在逐步改变以往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并列的地位,而是逐步扮演着先导性和建构性角色。这种关系当然需要法律生态化自然而然应该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生态化中发挥先导和建构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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