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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态化:生态文明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2)这是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在法制现代化理论发展中的反映。依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任何事物都是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法律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当然也不例外。我们应该本着一个研究者客观、谨慎、负责之精神,以发展和批判的眼光来看待传统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本身诸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及的法的调整对象、法的价值、法的功能和法的基本属性等也需要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之所以具有强制性,不仅仅缘于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人类社会最优秀的文明成果如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理念,所以法制现代化理论之发展也必然要吸收当前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补充和完善自己,那么在目前全球性环境危机背景下提出的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生态现代化、产业生态学、现代环境治理以及生态文明理念等都必定会为其理论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由此这些人与自然关系的现代化就是这些优秀的文明成果在法学理论上的反映,法制现代化理论不仅需要关注人的现代化,而且还需要积极将人与自然关系的现代化纳入其核心地位。这种转变才使得法制现代化理论更加充实、更加完善、更加具有说服力、更加代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
  
  (3)这是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体现。在笔者看来,法律生态化能够超越法制现代化而即将成为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之趋势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它将体现生态文明最本质之思想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价值内涵之一,而且它的具体要求在于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无论是立法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还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甚至是诉讼制度的构建,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和体现人与自然和谐之理念,这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现代化理论在实践中的表现。因此,笔者认为,人与自然关系现代化也是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体现,只有此才使得法律“生态化”,也只有此才体现“生态文明”法制化。
  
  (四)法律生态化之基本方向: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紧密结合
  
  中国自清末以来进行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以移植西方法学为主要手段的向西方学习的历程。此运动在促进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致使中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深深的打下了西方文化之烙印[8]。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今日也仍是受西方的影响大,保留旧有的习惯少。即今日悬国旗唱国歌,参加国际会议与竞技比赛,都与体制有关,也都与西方习惯衔合”,因而他认为今日之中国已经不同于清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而是“西学为体,中学为用”。[9]然而,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都必定有自己本民族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和特性,尽管有些传统会随着时间的消磨而彻底消失比如一些与现代化不符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等,但是植根于本民族内心深处的固有的观念和信仰甚至是某些习惯性的生活方式有时会存留几千年,因为“传统的文化、社会心理积习具有惯性和历史惰性”[20] ,其必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中华民族也是如此。所以法律本土化必然成为中国法制改革的基础。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都必须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和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法律观念,“在尊重现代法学基本原理和共性原则的基础上解决中国社会自身问题”,[21] 并且使带有西方烙印的法律文化“与本国(本地区和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成为该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22] 从而最终真正的实现和发挥法律本身的作用和功能以及内在价值。这同时也是法律生态化遵循的基本方向。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历史赋予中国法制改革的责任和挑战。正如前所述,中国近百年的法制现代化运动就是建立在积极引进西方法学理论和先进制度基础之上的,这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和历史惯性[10],在这种趋势和惯性下,法律生态化过程中也需要遵循这种趋势。另一方面,中国毕竟也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大国,自然环境极其复杂,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以及道德伦理都与西方迥异,因而中国近百年的西化运动还不足与其几千年的文化积习相媲美,因而传统文化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加之中国还是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这个群体在保留传统文化和习俗观念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在这一背景下,倘若不考虑本土化,漠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那么要想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而法律移植和本土化对于中国法律生态化进程来说是历史之责任也是现实的需要,更是一种挑战。当然笔者仅仅是从一个纵向的历史观去看待移植与本土化紧密结合之重要性,实际上站在一个全球化的角度看,这种结合也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抑或是发达国家加强彼此交流和联系的选择之一。
  
  其次,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生态化的外在动力和手段。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法律生态化并非要对以往现存的法律进行彻底的摒弃或者批判,也不是单单关注环境法律的生态化,而是至少要实现各个部门法律的整体思维方式的转变。从实践的角度看,法律生态化也可以被视为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一系列其它社会问题的方式方法。既然是方法或者方式,我们大可借鉴国外一切先进的制度和文化,进行法律移植,并以此为动力和手段推动法律生态化。法律移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积极的吸收国外先进的理念为法律生态化提供新的思维方式。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安全问题,再加之环保运动的风起云涌,西方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有独特思维的思想理念,如生态现代化、生态系统管理理念(eco-system management)、可持续发展理念(sustainable development)、生态经济、全球环境治理(Global Evironmental Governance)等等都可以中国法律生态化趋势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更为环境问题研究者和环境治理实施者提供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2)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和技术上的帮助。笔者认为,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步入现代化历程远远早于中国,其环境问题的出现必定由来已久,因而其科技水平、环境立法和环境治理之进程以及先进程度肯定也先于中国。与此同时,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运动在引进西方经济制度的背后也秉承了西方式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至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与西方有类似之处,因而也需要积极的引入西方先进制度加以解决。从现行法律上看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登记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等都是学习西方的例证。现阶段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更是一种移植的体现。所以,西方制度的借鉴和引进必将会为中国法律生态化提供具体的路径选择。思维方式和理念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先进制度和技术的支撑,法律生态化甚至生态文明必定会陷入空谈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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