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种思维方式从本质上讲是对“人类掌控自然”之思维方式或者观念的彻底反思和摒弃,其最终目的是试图达到人、自然、社会三者的动态和静态的平衡。
(二)微观层面:对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公正的积极倡导
从传统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人类思维方式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应该将生态文明之理念贯穿到社会生活和生产以及文化观念等各个方面。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上生态文明之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绿色生产。在生态文明下,生产的发展不再是以消耗大量的能源与资源为代价,而是倡导一种建立在最大限度的减少资源浪费和破坏、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大技术含量同时又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保存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绿色生产,最终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当前提出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则是绿色生产的具体表现。(2)绿色消费。这是一种既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又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既能满足人的消费需求,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行为。其核心内容是适度消费、公正消费、责任消费。[4] 在这种消费方式下,不同层次的人群都会在保证自身基本生存条件同时又会达到一种保护环境和减少资源浪费之目的进行消费,而且会依据层次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因而这是一种依靠外力推动同时又依靠消费者自身环保理念的循序渐进的提高下的消费方式。[3](3)绿色公正。绿色公正意在强调一种环境公平与正义。与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为代价的“黄色文明”、“黑色文明”相比,生态文明可以被称为超越以往任何人类文明形态的最高形式的“绿色文明”。“绿色”代表人与自然和谐,“文明”代表正义与公正,因而绿色公正是这种绿色文明不可摒弃的价值理念,即必须要将生态文明与社会现实结合在一起,保证“绿色文明”下的社会公正与和谐,保证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而不是以牺牲贫穷、落后、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和国家人民的生存发展来实现所谓的全人类的“文明”。生态文明理念倘若忽视了“绿色公正”之具体理念或者价值取向,那么就会是对人类以往任何文明的践踏与破坏。
笔者在此并非意图对生态文明理念之内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而是一方面将其放入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去剖析其本质内涵,另一方面则从微观层面再一次的分析生态文明理念给社会和国家带来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说,生态文明理念在宏观与微观层面所彰显的内涵的关系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总体的思维模式,后者则为前者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思路或理念抑或者措施。本部分的目的在于为下文探讨中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路径选择之法律生态化奠定理论基础。
二、中国法律生态化的具体路径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必定会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法律生态化则应该成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所奉行的路径选择,这是法律本身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积极的回应。那么在此,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中国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具体路径。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探讨,以希冀能够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一) 法律生态化:建立在法制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的法制进步
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制现代化还是法律生态化,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律自身与社会的互动,即法律自身能够在其价值理念、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积极的回应社会的需要,以希冀更好的发挥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方面、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方面的作用。而不同的是,前者是实现法律从“农业文明”“野蛮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后者是实现法律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跨越。两者在时间跨度上是相互连接的。笔者认为中国法律生态化路径必须要建立在法制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才能既保证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实现,又维护法律运行和发展的衔接性和连贯性,从而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1.法律生态化理论必须要建立在法制现代化理论基础之上。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蕴涵着两类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一类是法治现代化的实证标准, 它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化, 或称工具合理性;另一类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标准, 它集中地体现为法律的价值合理性。[5] 无论是工具合理性还是价值合理性都要求法律自身要在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运行等各个方面朝着一个良性的、彰显现代性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法律在其价值和形式上必须要吸纳人类社会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纵观始于清末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其在理论建设方面的确真正的吸纳了西方国家比较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至此中国已经在形式上形成了包括民法、
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近年来法学界在法学研究和实践方面积极倡导法律本土化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法学的中国学派”[4]。毋庸置疑,这些基本的法律理论为法律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实现生态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生态化本身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对法制现代化的反思和超越的基础之上的,最根本的一点在于,法律生态化并非否认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基础,而恰恰是对它的理论的深入发展。离开了法制现代化理论,我们也不能谈及法律生态化,也无法构建法律生态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