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标准的悖论
人作为道德主体是因为人具有内在价值,参照这样的逻辑,自然要获得道德主体地位,也必须具有内在价值,对道德主体标准的界定,正是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认识过程。而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认识是从人出发的,属于人的意识产物,脱离不了人的意志。但是,要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就是要摆脱这种以人的意志为道德关怀原因的现象。
首先,这种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论证方式,会使得界限模糊,并不利于道德主体地位的界定。泛化的界定等于没有界定。怎样的事物才是有感受或有倾向性,如果动物有感受那植物是否有感受或有倾向性,这种感受是客观的存在还是人主观的感觉。标准的模糊性,并不利于人类真诚地接受自然界与自己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一理念。
其次,即使自然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它是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义务主体如何界定自己的义务边界。道德主体从成年男子到妇女、奴隶的拓展,其并不存在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因为其都有这样的能力可以自己胜任这一角色;自然则不同,它的权利主张只能靠人类代行,而这种权利代行必须是人类要了解自然的权利需要,自然的权利需要不可能是直接的表达,而是人类通过自己的理解所确定的,这就又回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沼之中。
因此,从自然内在价值中,寻找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转变的理由,最终会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如果内在价值标准很高,则自然没有道德主体地位,如果内在价值标准很低或很模糊,则自然具有主体地位的理念并不容易被人所接受,从而难以形成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另一方面,无论自然的内在价值还是外在价值,都是人类从一定角度进行理解的结果,具有主观色彩,从而难以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幽灵,并不能真正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更不能使人们很自然地接受这种转变。
三、道德共同体
(一)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6]
从自然本身寻求其内在价值的思路并不可行,因此,就有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出发寻找答案。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他分三个步骤来论证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
首先,利奥波德从全新的角度阐释了道德的定义。道德是对行为自由的自我限制,这种自我限制源于个人是一个由相互依赖的部分组成的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其次,利奥波德指出要使伦理关系延伸至大地,必须扩展“共同体”的范围。而传统的伦理学只把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共同体只是一个人群集合体,要使大地成为道德主体,就要将共同体的边界延伸至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由它们组成的整体——大地。最后,利奥波德提出了道德的评价标准,即生态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谐是最高的善。“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他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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