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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的道德主体身份探析

  (一)道德主体不断扩大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最初具有道德主体地位的仅是一少部分成年男子,妇女、未成年人和奴隶都不具有道德主体身份。随着奴隶运动和妇女运动的兴起,“人本主义”精神的回归,道德主体才真正拓展至每一个人。与此同时,这种拓展还在另外一个领域上演,试图突破理论桎梏,赋予动物、植物、生态系统乃至无机物质以道德主体身份。从而将人从高高在上的神坛上拉下来,与周边事物平等地和谐共处。
  
  (二)道德主体标准不断放宽
  
  道德主体的不断扩大,其原因是人们解释具有道德主体地位的标准在不断放宽。在解释自然也具有道德主体地位时,这种趋势显得尤为明显。
  
  西方传统伦理学对道德主体的标准相对较为严格。亚里士多德认为,动物也有灵魂,但是其灵魂缺乏理性,人类有理性、动物有感觉、植物则什么都没有,所以“植物活着是为了动物,其他所有动物活着是为了人类……若我们相信世界不会没有任何目的的造物,那么自然就是为了人而造的万物。”[1] 即理性是区分主体与否的标准。中世纪,阿奎那的意见与亚里士多德较为接近,他认为因为上帝的选择,人可以思考和选择,因此道德的主体只能是人。康德也认为,只有能自主的生物,有自由和理性行为的生物才有道德身份。[2]
  
  从17世纪开始,道德主体的标准逐步开始突破。笛卡尔认为意识是道德身份的判据,任何没有意识的事物都只能是物理上的东西,不应该考虑其好坏。[3]动物因为没有意识,因此是只能是机器。边沁则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探求道德主体的标准。“这样的一天或许会来到,其他的动物可以拥有它们从未拥有的被暴君掠去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黑色的皮肤不是一个人被抛弃的原因,或许有一天认识到腿的个数、皮肤的绒毛或骶骨的终端同样不是抛弃一个有感觉的生命的充分条件。究竟此不可逾越的界限是什么呢?是推理能力?还是语言能力?但是一个成年的马或者狗要比一个初生的婴儿或一周岁大的甚至几个月大的婴儿更理性也更可交流。若设想它们是其他形式,那该界限对什么有效呢?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也不在于它们能否交谈,而是它们能忍受?”[4]也就是说,凡是有感受的事物都可以成为道德主体,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解放主义也有类似观点,因为动物有感受,因此应该赋予其道德主体身份。
  
  费因伯格认为人们对动物有责任,因为动物有会因为我们的行为而受益或受损的利益。什么事物才能拥有利益呢?在费因伯格看来,只有这样的事物才拥有利益:它们过着有“欲求”的生活,它们具有有意识的希望、欲望和愿望,或者说有努力与冲动,或者有无意识的驱动、目的或动机,或者有潜在倾向、方向以及自然完善的特征。[5]至此,道德主体标准已放宽到只要具有潜在倾向、方向以及自然完善的特征就有道德主体,从而不仅使得动物、植物,甚至连生命细胞都可以成为道德主体。史怀哲将这一标准界定得比较宽泛,他认为只要具有生命的事物就具有道德主体身份。“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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