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环境权益维护的多种路径探索
1、强化农民环境侵害的司法保护
农村环境侵害的司法保护请求权是指农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裁判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农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环境侵权事件诉诸司法、提起环境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手段,也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环境法实施的有效途径。涉及环境侵权事件,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农村居民、乡镇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农村环境公害诉权的主体。不断扩大环境公害诉权的主体范围,新社区NGO组织可以凭借团体的名义与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沟通、联系密切,掌握具有高科技背景和极端复杂的环境污染证据等诉讼要件。代表农民方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开展以乡规民约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环境权益保护
农民的环境权益诉求不仅局限于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基于农村的特殊人文环境,基于农村内生的传统的“乡规民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具有独特性,同时其实效性可能大于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的自发性的“乡规民约”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有机结合。
政府对环境监管保护农民环境权其他措施也很重要,根据农村不同村镇的情况,制定农村环境监测、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制订和实施一批地方性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建立市、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和投资应逐年增加,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工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在饮水源问题上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进生态补偿的开展。
此外,应强化生态文化理念,给农民对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机会。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应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开展农村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农村生态文化意识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识形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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