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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谐共建中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2、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机制
  
  企业如何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正处于探讨中,在现阶段,企业环境责任是一个道德责任应由社会承担,如果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法律化,那么只会损害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无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投入多大成本来履行自己的社会环境责任, 目前是企业经营者需要定夺的价值取向。政府通过建议、决议、行动纲领、指南、通知、公告、宣言和倡议书等不靠强迫制裁来实施,但它可以影响组织、机构、企业、个人的行为。此实施机制是多样化的,可以由企业或非政府组织主动认证或承诺,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公司的国际劳工标准SA8000等;也可以取决于企业或政府的自愿遵循和参与,例如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守则。在环境危机、资源能源紧缺问题上,传统的政府管制和市场经济手段都有一定局限性,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探索通过软法机制内化为公司自身的承诺和自发的参与是一种新的选择,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鼓励发布企业环境责任报告、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增强民间环保组织监督和舆论力量等方式来实现。
  
  (二)加强城乡新社区的NGO组织建设
  
  农民居住环境从原来的农村正过渡为和城市一样的社区,但区别在于配套设施不全,传统城市居民的环境权益遭到侵害,居民通常会采取上访、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对于居住环境改变,而对于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的新设区农民而言,传统维权方式尚在培养中,居住社区的制度都尚在建设中。针对这种特殊生活环境和农民自身特殊性涉及到农民的环境权益诉求,亟待建立NGO组织,即作为对这种利益诉求的法律回应,建立农民环境使用权、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的法律保障新载体农村新社区NGO组织。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作为环境维权主体有一定优势,在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诉讼中,政府往往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决定是否停止工业项目,政府不同组织之间出于共同的利益,可能对环境污染采取庇护政策,或者采取行政不作为,而NGO环境民间组织的这种源于民众的自发努力可以成为政府上述不足的有益和有效的补充。
  
  NGO是非政府民间组织, 所谓农村新社区NGO组织是指非政府、非赢利的、自主管理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农民环境问题的社会组织。通过农村新社区NGO组织来提高农民的环境权意识,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弥合农民环境权维权和城市公民环境权维权的差距,推动我国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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