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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谐共建中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二)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理论困境
  
  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既是创造性主体又是价值性主体,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他各项权利,并不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目前在提法上农民与公民权利平等,现实生活中,农民环境权的内涵与外延又不完全等同于公民环境权。在学界对环境权的内涵与外延的探讨往往基于城市居住的公民的权利,无形中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在内容上、水平上以及权利救济途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实现农民环境权的前提便是让农民的环境权在权利层面得到确认,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在制度上保障农民基本环境权的实现。农民环境权内涵的确定与维权将对环境权理论学说有推动作用。
  
  我国传统农民的身份正在悄然发生转变,很多农村地区以工业化模式规划新农村建设,有实力会经营的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集中管理土地,农民以土地入股,身份由传统农民变为职业农民。在环境权领域中探讨需要改变城乡二元化所形成的观念上及现实中的身份的不平等,实现所有人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所有人都同等地享有安全、清洁、健康的环境并拥有免遭不良环境伤害的权利,在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中都应有相应的主体公平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即要求实现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
  
  三、城乡和谐共建中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多元路径探索
  
  (一)加强农民居住社区的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
  
  在城乡建设中,企业无疑是承载经济建设的主体,探索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是保证农民环境权益和我国环境建设的又一个突破点。企业投产意味着经济增长的良好趋势,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即环境污染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不能等到污染事件产生,农民的环境权遭到破坏再反省为时已晚,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内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要求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除追求自身利益外,包括关注消费者、员工、政府、社区及社会公益等多方利益的诉求。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时期企业的责任也不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观达成共识的今天,环境责任无疑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社区环境利益诉求的的关注就是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表现的一种,也是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有效的路径。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对环境公共利益承担一定责任。在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中,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排污标准进行控制,近年来也采用了市场机制以税收和收费等手段把外部成本纳入到排污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中,从而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大多企业视“经济效益”是唯一的追求目标,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的监控, 政府要实现有效监管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环境治理政策在决策和实施时存在的滞后性及寻租活动, 其实效性较低。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环境责任的承担也是企业管理理念的提升标志和绿色名片。企业应对股东、高管权力机构、员工等多方进行环境责任的宣传,增强其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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