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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谐共建中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二)农民是环境维权的弱势群体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愈演愈烈,造成了农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巨额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但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人们忽视。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城市,农村环境污染、资源问题造成农民环境权遭到侵害仍然是棘手的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再加上目前一些污染项目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对农村环境带来了很大影响。许多地区的乡镇工业由于缺乏长远规划,一方面各种工业任意布点;另一方面又因经济能力和技术力量的薄弱,企业无力处理“三废”,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关注农村环境治理,使农民环境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也是我国城乡和谐共建的应有之意,只有农民环境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和落实,实现城、乡全方位的人与自然和谐,才能真正向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迈进。
  
  (三)农村环境安全是三农问题中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农村仍有2亿多人口饮水不安全,110万户、500万人口无电,6000多万个宜建沼气的农户未建沼气,加强农村公共服务、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重道远。改善农村民生仍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农民环境权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确保一批村镇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着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工矿企业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污染防治能力。做好农村环保工作对于促进解决“三农”问题、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保护农民基本环境权益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权与农民环境维权理论困境
  
  (一)环境权的产生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环境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性的增加而引起学者关注并作为一种公民的特殊权利而提出的。国际上公民环境权益主张与保护是伴随人类协调各群体、区域、民族、国家之间相应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而发展起来的,其中各国对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益的维护正从理论和实践推动着全球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1960年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首先提出来的,当时他是针对有人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1960年环境权的主张提出以后,1969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一位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同年美国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日本《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美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环保运动中的著名口号之一“污染有害物不要建在我的家园”,主要抗议的是不要把各种有害工业企业及工业废物填埋场、垃圾处理场建在白人居住社区,但随后污染转移却主要集中到有色人种居住地区。再如拉丁美洲的环境污染较多的向土著地区转移。日本学者对环境不平等现象进行研究时指出:环境灾害往往发生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的人们身上,如日本四大公害的受害者多为渔民或半农半渔民。经过对环境权探讨的几十年历程,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理论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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