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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权利限制

  

  对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各国大多只在先使用权限制方面作出规定,而对驰名商标权利限制的其他方面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24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他人商标注册日前连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注册商标,则即使它与注册商标有实质相同或难以区分的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意大利1992年《商标法》第四条也规定,如果第三人在使用一个仅在一定地区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该第三人有权继续在原地区使用该商标,包括做广告,即使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问题是商标权利限制一般原理在特殊商标上的运用,笔者在给普通驰名商标做出定义的基础上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种标准,探讨了驰名商标权利限制考虑的五个方面。而我国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应当包括:禁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或用作宣传,防止为取得驰名商标称谓进行的恶意诉讼;保障商标使用人的先使用权。而这些限制并未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笔者认为,我国应在法条中将驰名商标权利限制作为商标权利限制的内容予以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可规定为:(1)如果行为人在他人商标注册日前连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一个仅在一定地区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则即使它与注册商标有实质相同或难以区分的相似,该行为人有权继续在原地区使用该商标也不构成侵权。(2)禁止在商品包装或宣传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作者简介】
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乔云:《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载《知识产权》1993年第1期,第39-41页。
刘平、戚昌文:《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载《法商研究》1998年6期,第65-67页。
杨可飞:《加强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载《法学》1996年第8期,第13-15页。
张今:《知识产权的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2页。
后藤晴男:《日本驰名商标的形成》,载《第七次中日专利代理事务研讨会讲义》,第52页。
肖云、方海平:《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扩大和限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0卷第5期,第187页。
曾文革:《知识产权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肖云、方海平:《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扩大和限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0卷第5期,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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