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尊重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在商标法领域,先使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①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在先使用权中的在先是指在他人注册该商标前,已经有人使用该商标的事实。这一事实是商标权人作为侵害商标权的主要抗辩事由,如果不存在在先使用,也就不存在在先使用权的问题。②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标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一般而言,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则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不受到商标禁止权的限制的,即如果没有相似、相同则不存在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出现的前提之一就是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③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这里所说的连续使用是指不间断地使用,如果使用间断则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缺乏必要性,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保护。④在先使用权必须出于善意。这里所指的善意与民法上的善意是有所区别的,商标法上的善意是指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或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如果满足了以上要件则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可以给与保护。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商标保护制度中,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一种是商标使用保护制度。注册保护制度是指以商标注册作为保护的标准,而使用保护制度是以使用作为标准对商标进行保护,对先使用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弥补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对商标保护的不足而设立的。
先使用权的设立在于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而先使用保护的是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商誉的商标,这类商标大多是驰名商标。先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如果没有先使用权制度,具有一定信誉的商标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导致多年来培植的商标商誉因抢注而丧失殆尽。因而,商标权利限制中必须包括先使用权的规定。
三、各国对驰名商标权利限制的立法及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