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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权利限制

驰名商标权利限制


刘启正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中一种特殊的种类,其定义和认定方法都与普通商标不同,这种不同是由于驰名商标驰名的特性所致。但我们仍然应当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驰名商标权利同样受到限制,对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从地域、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表现为“动态”保护的限制、相对地域性的限制、效力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驰名商标退化的限制。笔者认为,在我国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重点表现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宣传、恶意的商标异议和诉讼行为、不尊重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等情况的限制。文中也对驰名商标权利限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思考。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限制;合理使用
【全文】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学界对驰名商标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它是指那些实际使用时间长、商品行销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知晓、在竞争中取胜,并占有一席之地的商标[1]。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高知名度、广泛享有盛誉的商标[2]。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3]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4]还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5]甚至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保护的传统法则是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形同或近似的商品,而驰名商标则突破了这一法则,因此要准确定义什么是驰名商标是困难的。[6]由此可见,对驰名商标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义并非易事。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驰名商标是在一国市场内具有极高商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由于各国立法规定的不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各国立法中,以及在各国的学说中也不尽相同。但经过长期的实践,学者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标准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1)享有良好的商品质量和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必须具有优良的品质。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得到确认的标准,也是广大消费者经过长期使用对一个商标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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